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证据交换
证据交换是指当事人相互之间在法庭上使用的证据在开庭之前彼此互换,从而互通有无、公平诉讼的制度,其实质是一方当事人用自己已有的证据去交换对方所具有的而自己没有的证据。证据交换制度有利于当事人迅速了解诉讼的分歧所在,提高庭审效率,同时也有利于促使当事人和解。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证据交换已经形成了一种基本做法。
专利侵权诉讼是知识产权诉讼中相对复杂的案件,所以法院在审理专利权纠纷时,通常会在答辩期满后组织证据交换。证据交换的时间一般由法院指定,也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而又法院认可。证据交换一般是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由原、被告双方就相互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由法院的书记人员对该质证意见记录在卷。通过证据交换,就可以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法院在庭审时就会有的放矢。
为了更好实现证明目的,当事人在提交证据时,最好根据证据的数量,制作证据清单,列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及所要证明的对象,将证据按编号附后,这样就会条理清晰、一目了然,让法院及对方更好的了解其证明的问题。
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证据质证
证据质证是指法官的主持下,诉讼当事人双方就所提出的证据资料的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核实和对质的诉讼活动。质证过程中,当事人主要是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针对证据证明力的有无及证明力的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所有的证据,必须在法庭上出示,并经过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这是民事审判中对庭审调查的一个基本要求,专利侵权诉讼的审判自然也不例外。在专利诉讼的证据质证过程中,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应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的要求参加质证过程,就其证明的问题进行阐述,并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质询。
在对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时,质证方有权要求出示原件或原物。提供证据的一方不能提供原件或原物或者对方当事人有提出异议的,其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根据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1)出示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印件、复制品的;
(2)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