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方式
专利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有两种方式:一是当事人申请,一是法院以职权决定。
(1)当事人申请 这是司法鉴定程序启动的主要方式,在专利侵权纠纷中,当事人对涉及到的专利技术问题(特别是否构成侵权)或其他专门性问题有异议,均可以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鉴定的必要,应当准许。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并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鉴定费用。
(2)法院依职权决定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专利纠纷所涉及的专利技术问题具有相对专业性,自然属于该条规定的“专门性问题”。随着我国民事诉讼由职权主义想当事人主义的转变,人民法院依职权进行鉴定在知识产权的诉讼实践中非常之少,大多数司法鉴定由当事人申请的方式启动。
专利司法鉴定的鉴定范围
鉴定范围,又称鉴定对象,是指诉讼中涉及到与特定的案件事实有关,需要采用专业知识、技能或者手段进行分析研究后,才能鉴别或判明的那些专门性问题。需要明确的是,鉴定结论是证据的一种,其作用是帮助人民法院查清事实,而不是帮助人民法院适用法律,能够提交鉴定的只能是事实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任何鉴定机构都不能对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鉴定。专利侵权案件的鉴定范围主要是对专利技术与对比技术的异同进行比较,从事得出两项技术是否相同或者等同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