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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冒充专利,专利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此文章帮助了397人  作者:北京专利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如何认定冒充专利

1、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的; 2、专利权被撤销或者被宣告无效后,制造或销售标有专利标记产品的;

3、专利权届满或者终止后,继续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产品的;

4、为一至三项所述行为人印制或者提供专利标记的;

5、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或者其他专利文件、专利申请文件的;

6、 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与他人订立专利许可合同的;

7、在广告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的;

8、其他将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或者将非专利方法冒充为专利方法的行为的。

9、专利申请(授理)未被授权,在产品上标有专利产品的。

另外,在查处冒充专利行为的第三条规定中,专利权届满或者终止后,继续销售专利权限期届满或者终止前合法制造的标有专利标记的产品,不属于冒充专利行为。

专利申请(授理)而未被授权的,在产品上标有专利申请号的产品,不属于冒充专利行为。

二.专利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依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或使用者只有符合“不知道”且“来源合法”时,才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仍然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害和消除影响的责任。也就是对善意的销售或使用者来说,停止侵害和消除影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赔偿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这种混合原则的使用范围不能延及制造或进口专利产品的行为。

过错不是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在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时,对停止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而赔偿损失责任则按不同的场合分别适用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对同一专利侵权行为可以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来确定不同的民事责任,应当说与传统理论对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认识更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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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进行专利转让或者进行专利投资时,或拥有专利的企业合并或破产时,都必须对专利权进行评估。专利评估考虑的因素包括权属的完整性、法律的保护程度以及剩余使用年限。一般而言,权属越完整,体现的价值就越大;法律保护程度越高,相应的价值越大;使用年限越长,拥有的价值也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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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专利授予遵循先申请原则,对同一专利先提出申请的人获得专利权,因此发明人的发明创造如不及时申请专利,让其受到法律保护,那么他人抢先将发明人的劳动成果提出专利申请,反过来向法院提起侵犯其专利权的诉讼,不仅会使发明者的劳动成果不能使用,还会带了不小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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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鲜枝律师知名专利纠纷专家律师,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专利纠纷领域的研究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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