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认定技术开发合同要求
(一)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应当是依法已经生效的合同。当事人为法人的技术合同,应当有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法人的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技术合同,应当有其本人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为其他组织的合同,应当有该组织负责人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组织的印章。印章不齐备或者印章与书写名称不一致的,不予登记。
(二)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其技术标的或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限制性要求。
(三)技术开发合同标的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投产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或领取生产许可证的产品技术,当事人应当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或生产许可证后,持合同文本及有关批准文件申请认定登记。
(四)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涉及当事人商业秘密(包括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的,当事人应当以书面方式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保密要求。当事人未提出保密要求,而所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中约定了当事人保密义务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主动保守当事人有关的技术秘密,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认定技术开发合同的条件
(一)一般条件
1、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
2、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
3、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二)以下各项若符合以上一般条件的,也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1、小试、中试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开发项目;
2、技术改造项目:
3、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的技术改进项目;
4、引进技术和设备消化。吸收基础上的创新开发项目;
5、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包括语言系统、过程控制、管理工程、特定专家系统、计算机辅助设计、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等,但软件复制和无原创性的程序编制的除外;
6、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项目;
7、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生态项目;
8、其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以上各项中属一般设备维修、改装、常规的设计变更及其已有技术直接应用于产品生产,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