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侵权赔偿的范围
1.以专利权人同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作为损失赔偿额,这种计算方法,专利权人的实际损失包括:
(1)挤占销售市场后,导致专利产品滞销或者被降价销售的损失,由于侵权产品粗制滥造,又未经研制费用的投入,产品质量低劣,成本费用低,大多采取低于专利产品价格出售导致专利产品滞销或者降价销售。
(2)销售量下降造成利润减少的损失。因侵权产品大量进入市场后,一方面挤占了专利产品的销售市场,另一方面因侵权产品多是粗制滥造的劣质产品,使该专利产品的信誉受到影响。
(3)为收集侵权产品的证据材料所开资的费用。
(4)为制止侵权行为,挽回名誉而刊登公告,发明声明所开支的费用。
(5)为侵权诉讼所支付的茶旅费、律师代理费、证人费用等。
(6)侵权诉讼的受理费、鉴定费、勘察费及其其他费用。
(7)其他与侵权行为有因果联系的开支费用。
2.以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赔偿额。利润是商品生产中由劳动创造出来的纯收入的一部分。把这部分利润作为损失赔偿费。
二.专利请求中止的条件
(1) 当事人请求中止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归属纠纷已被地方知识产权局(或相应职能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法院要求协助执行对专利权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必须已裁定;
(2) 中止的请求人是权利归属纠纷的当事人或者作出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裁定的人民法院;
(3) 当事人请求中止的,应缴纳中止请求费。
经专利局审查同意中止的,将通知双方当事人,执行中止程序。
在中止程序执行以后,专利局将采取下列作法:
(1) 停止办理撤回专利申请、放弃专利权、权利转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姓名或名称的变更等直接涉及权利丧失或转移的手续;
(2) 停止作出视为撤回、专利权终止、授予专利权、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等与执行调处结论或者判决直接有关的通知或者决定;
(3) 停止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和授权公告程序;
(4) 停止全部审查、复审、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