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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在先专利权益的保护?

此文章帮助了360人  作者:北京专利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措施

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建立,是制定有效保护措施的基本前提和指导。一般来说,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商业秘密的定义和范围,保护的目的;

2)商业秘密保护义务人的范围;

3)企业内部商业秘密管理机构及商业秘密的认定程序;

4)商业秘密具体保护措施;

5)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中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6)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中的奖惩办法。

二.在先专利权益的保护

在先权益的保护,主要是针对在先申请取得的专利权和在后申请取得的专利权的利益冲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因重复授权引起两个专利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重复授权是指两个以上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其技术特征也基本相同,分别申请专利并都获得了专利权;

2、因从属专利而引起的权利冲突。从属专利,是指在后申请的发明创造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是对另一项在先申请专利进行改进,它是在采用在先专利的同时,增加了新的内容,其保护范围完全落入在先申请的保护范围之内,但又合法取得了专利权;

3、其他类型知识产权与专利权之间的冲突。主要表现在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使用等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冲突。

对在先专利权益的保护,主要是依据民法通则“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和“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的原则制定的。

北京专利律师温馨提示:

当进行专利转让或者进行专利投资时,或拥有专利的企业合并或破产时,都必须对专利权进行评估。专利评估考虑的因素包括权属的完整性、法律的保护程度以及剩余使用年限。一般而言,权属越完整,体现的价值就越大;法律保护程度越高,相应的价值越大;使用年限越长,拥有的价值也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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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专利授予遵循先申请原则,对同一专利先提出申请的人获得专利权,因此发明人的发明创造如不及时申请专利,让其受到法律保护,那么他人抢先将发明人的劳动成果提出专利申请,反过来向法院提起侵犯其专利权的诉讼,不仅会使发明者的劳动成果不能使用,还会带了不小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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