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保护中的临时措施
谓的临时措施,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规定的一项制度,该措施包括制止任何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发生,以及保存与侵权行为有关的证据。TRlPS协议的第50条规定,如果认为适当,司法当局应当有权在当事人正式提起诉讼前,依照一方当事人的请求采取临时措施。
对于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的侵权行为,如果不立即加以制止,等待整个诉讼程序或者纠纷处理终结,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者行政机定生效后,才采取相应措施,极有可能会使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所以,借鉴TRIPS协议的有关内容,我国《专利法》对“临时措施”是这样规定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人民法院处理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采取临时措施的请求,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二.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如何确定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需要注意,权利要求分为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他们在保护范围的确定中所起的作用是不一样的,通常在考虑专利保护范围时,考虑独立权利要求而不考虑从属权利要求。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值得指出,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是产品,外观设计必需与产品结合为一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