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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条款有哪些,外观设计相同的判断方式?

此文章帮助了388人  作者:北京专利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外观设计专利条款有哪些

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外观设计相同的判断仅限于相同种类的产品。在确定产品的种类时应当以产品的用途是否相同为准。相同种类产品是指用途完全相同的产品。例如机械表和电子表尽管内部结构不同,但是它们的用途是相同的,所以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

二.外观设计相同的判断方式

判断方式 :

1、按一般消费者水平判断: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进行判断,而不是从专业设计人员或者专家等的角度进行判断。

2、单独对比:一般应当用一项对比设计与涉案专利进行单独对比,而不能将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对比设计结合起来与涉案专利进行对比。 涉案专利包含有若干项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产品的外观设计的,例如,成套产品外观设计,或者涉案专利包含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的,可以用不同的对比设计与其所对应的各项外观设计分别进行单独对比。 涉案专利是由组装在一起使用的至少两个构件构成的产品外观设计的,可以将与其构件数量相对应的明显具有组装关系的构件结合起来作为一项对比设计与涉案专利进行对比。

3、直接观察:应当通过视觉进行直接观察,不能借助放大镜、显微镜、化学分析等其他工具或者手段进行比较,不能由视觉直接分辨的部分或者要素不能作为判断的依据。例如,有些纺织品用视觉观看其形状、图案和色彩是相同的,但在放大镜下观察,其纹路有很大的不同。

4、应当仅以产品的外观作为判断的对象:考虑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这三个要素产生的视觉效果。 涉案专利仅以部分要素限定其保护范围的情况下,其余要素在与对比设计比较时不予考虑。 在涉案专利为产品零部件的情况下,仅将对比设计中与涉案专利相对应的零部件部分作为判断对象,其余部分不予考虑。对于外表使用透明材料的产品而言,通过人的视觉能观察到的其透明部分以内的形状、图案和色彩,应当视为该产品的外观设计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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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进行专利转让或者进行专利投资时,或拥有专利的企业合并或破产时,都必须对专利权进行评估。专利评估考虑的因素包括权属的完整性、法律的保护程度以及剩余使用年限。一般而言,权属越完整,体现的价值就越大;法律保护程度越高,相应的价值越大;使用年限越长,拥有的价值也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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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鲜枝律师
权鲜枝律师知名专利纠纷专家律师,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专利纠纷领域的研究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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