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样进行专利诉讼
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规定,下列案件应由人民法院经济庭依照民事诉讼法进行审判:
(1)关于是否应当授予发明专利权的纠纷案件;
(2)关于宣告授予的发明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发明专利权的纠纷案件;
(3)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纠纷案件;
(4)关于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纠纷案件;
(5)关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费用的纠纷案件;
(6)关于专利侵权的纠纷案件(包括假冒他人专利尚未构成犯罪的案件);
(7)关于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合同纠纷案件。
依照民事诉讼法审判的案件,首先要由原告提出起诉状,写明当事人(原告和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名称、所在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以及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7天内立案,并将起诉状副本送达给被告,由被告在收到后15天内提出答辩,同时人民法院的审判员进行审理前的调查,并在开庭审理前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则进行法庭审理,经过法庭辩论和调解,仍达不成协议的,则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当事人对第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上诉期内向第二审法院提出上诉。由于我国采取两审终审制,所以上诉法院的判决为终局判决,不得再行上诉。终审判决具有法律效力。
二.对诉前停止侵权裁定不服可以怎么办
被申请人提请复议,应当向出裁定的原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应当做出细致认真的审查,审查的具体内容是:
一、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准备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
二、不采取有关措施,是否会给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三、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责令被申请人诉前停止有关侵权的措施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人民法院对责令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裁定设置申请复议程序,是给予被申请人一次申辩的机会,这也是被申请人的权利。
复议程序中,人民法院对上述四点审查标准的审查,还包括市场份额的丧失、利润的减少、商业信誉的损害等难以用金钱弥补的损失。在审查过程中,遇到 申请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冲突的情况,应当以平衡两者权利利益为原则,做到既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又不因采取措施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