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用权有否构成侵权
根据《专利法》第62条第3款的规定,“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 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视为“再先使用”的行为,是一种特殊的权利,“先用权”的立法目的是对专利权的一种限制,为了保护相同发明中没有取得专 利权的发明人的最低利益。我国专利法实行先申请原则,就可能出现一些先搞出发明创造但因延误了申请而未取得专利权的发明人,还可能有人搞出了发明创造但并 不打算申请专利。专利法正是基于公平原则规定了先用权,使无专利权的发明人享有不经专利权人同意而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发明的特殊权利。
二.优先权重复申请怎么办
优先权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的一种权利,即在申请专利或者商标等工业产权时,各缔约国应当互相承认其他国家国民的优先权。就申请专利而言,如果专利申请人在一缔约国首次提出申请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又在其他缔约国提出申请的,该申请人有权要求在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时,以其首次提出申请日期作为判断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时间界限。巴黎公约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优先权期限是12个月,外观设计的优先权期限是6个月。首次提出专利申请的日期即为优先权日。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我国专利法规定了优先权制度,该制度又可分为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优先权的有效期不能延长。
因此,可以把本国优先权作为到各缔约国申请专利的优先权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