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侵权案件的管辖法院
专利侵权纠纷的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诉讼,由侵权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侵权行为地:
1、指被控告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产品的制造地、使用地、许诺销售地、销售地、进口地等行为实施地;
2、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1、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2、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二)被告住所地:
1、经常居住地;
2、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地。
原告只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没有起诉销售者,且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由制造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由销售地人民法院管辖;销售者是制造者的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销售行为的,由销售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专利侵权案件的诉讼时效
根据《治理专利工作的部分处理专利纠纷办法》中规定,请求处理专利纠纷的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之日起计算。所谓得知,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确切发现和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
所谓应当得知,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确实不知道其权益已经受到侵害,但根据客观存在的事实,可以推定其应该知道的情况。如侵权产品的公然销售和使用;专利公报已将他人申请专利的文件公布等。
在调处的专利纠纷中,大多数情况是以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之日作为时效的起算日。例如以授权公告日起算,由于专利公报公告的法律事实,可以作为推定其应当得知的条件。因此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关注专利公报中的信息,及时行使自己的请求权,以免因延误时效而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