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冒专利的表现形式
假冒他人专利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其专利标记的行为《刑法》第216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这是刑法对专利犯罪的唯一规定,而且没有明确界定“假冒他人专利”的含义。修订前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也未明确界定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构成,原《专利法》第63条第1款的规定,“假冒他人专利的,依照本法第60条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12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假冒他人专利”的理解,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模糊甚至错误。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包括以下几种:
1、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在广告或者其他宣称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设计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3、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设计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二、哪些行为属于假冒专利
经过多年的讨论和研究,2001年7月1日起实施的新《专利法实施细则》增加了第84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