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授予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它们授予的条件是有所区别的。
1、发明和实用新型:
(1)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2、外观设计:
(1)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
(2)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3)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4)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二、哪些情形不能授予专利
(1)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
(3)科学发现;
(4)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5)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6)动物和植物品种;
(7)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8)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