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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专利条件有哪些,专利异议请求与无效宣告有啥区别

此文章帮助了272人  作者:北京专利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授予专利的条件有哪些

授予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在国内外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在公众中演示过,并为公众所知晓,同时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使用,并且能产生积极的效果。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予,应当符合同申请日以前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外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益相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

3、他人未经申请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二、专利异议请求与无效宣告请求有什么区别

二者不同点在于:

1、向哪个国家机关提出不同。专利异议请求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自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之日起至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前,任何人均可以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而无效宣告请求是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2、专利异议请求可以隐去真正请求人的公司名称,以匿名或顶替名进行请求。这样由于专利申请人不知道异议人是谁,所以将来不容易被追究侵权责任,可以说对请求人来说是一个有利点。相反,无效宣告请求必须注明请求人名称,否则专利复审委不会受理。

3、二者提出的时间不同。专利异议请求在自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之日起至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前提出请求。而无效宣告请求是在专利被授予专利权之后提出。

4、二者处理的原则不同。专利异议请求依据职权原则,是否采纳请求人的理由由审查员来判断和决定。通常是通过审查员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和申请人的答辩来决定专利的授权与驳回。在专利被驳回的情况下,申请人可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而无效宣告请求是依据当事人原则,无效宣告请求书必须送达专利权人,要求提出答辩意见,是无效宣告请求人与专利权人之间的交锋与对抗。

北京专利律师温馨提示:

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包括受理、初审、公布、实审及授权五个阶段,而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只有受理、初审和授权三个阶段。因此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应在申请时分别说明。如专利申请人对此未作说明,将会造成其发明专利不能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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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专利律师温馨提示:
我国的专利授予遵循先申请原则,对同一专利先提出申请的人获得专利权,因此发明人的发明创造如不及时申请专利,让其受到法律保护,那么他人抢先将发明人的劳动成果提出专利申请,反过来向法院提起侵犯其专利权的诉讼,不仅会使发明者的劳动成果不能使用,还会带了不小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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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鲜枝律师
权鲜枝律师知名专利纠纷专家律师,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专利纠纷领域的研究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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