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权保护的范围只能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吗
这就意味着不应当机械地从字面上解释权利要求,用具体字面用词确定其保护范围而应当把握住申请人所申请请求保护的,体现在权利要求中的,由技术特征组成的技术主题。下面将介绍如何具体把握这一点。
权利要求分为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他们在保护范围的确定中所起的作用是不一样的。通常在考虑在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只考虑独立权利要求而不考虑从属权利要求。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冲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为达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必要的技术特征,”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并且写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之前。”由于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从整体上反映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缺一不可的技术特征,因此独立权利要求一般可以确定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最大保护范围。由此可见形成一个完整发明所需要的最小技术特征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是该发明的最大保护范围。因此,在判决专利侵权时,一般只需要考虑具有最大保护范围的独立权利要求。
《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独立权利要求一般可以分为前序部分和特写部分撰写。这种划分是形式上技术性划分,并不影响保护范围的确定。由独立权利要求表达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一个整体,不管位于前序部分还是位于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都是发明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他们共同构成了要求保护的全部必要的技术特征。这种划分不会影响侵权的判断。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从属权利要求是对独立权利要求的限定和具体化,其中包括附加技术特征,即使缺少也无损于发明的完整性。因此撰写正确的从属权利要求的范围必然会落在岂所属的独立权利要求的范围内。
按照《专利法》第十一条,专利可以分成产品专利和方法专利,因此相应可以分成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而且这两种不同的权利要求类别又有对应的保护范围。
产品权利要求体现的产品专利的保护范围一般应当包括具有同样结构和同样功能的产品。产品的生产方法不应当限制其保护范围。产品保护不局限于说明书中所描述的方法上,任何方法途径制造的该产品也应当属于该保护范围之内。
方法权利要求,要求体现的方法专利的保护范围一般应当包括具有相同特征和相同效果的方法。说明书中提及的设备、装备、工具等也不应当限制方法专利的保护范围。当然,合案申请中的情况就与此不同了。
二、专利说明书和附图的作用是什么
权利要求只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的间接表达。仅仅根据这个表达不容易清楚表明专利的确切保护范围。在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当参考说明书和属于说明书一部分的附图。说明书是权利要求的依据,是权利要求书的支持和说明。附图即直观、具体、容易于澄清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中可能出现的含糊之处。虽然通过说明书的解释有可能使保护范围扩大,使保护更充分,但是这种解释必须是要有充分依据,有充分理由的,对本领域普通专利人员来说是可以理解的,往宽里解释要谨慎。鉴于《专利法》对附图本身正确度要求不高,有时只是为了澄清实施例,因此在解释方面说明书优秀于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