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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谁,再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谁?

此文章帮助了746人  作者:北京著作权律师  来源:法邦网

电影作品产生的过程也是一个参与人数比较多而复杂的过程,如何确定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就变得比较困难。下文就将对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谁,再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谁等问题进行简单介绍。

一、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谁

对电影作品的规定,我国修改前后的著作权法的规定基本是一致的,对于电影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规定与国外的一般做法及公约的规定也是一致的。我们采纳大陆法国家的做法。根据创作产生著作权的原则,首先应当承认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由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创作完成的。考虑到制片人的巨额投资和电影作品的商业运作,将电影作品的著作权赋予制片人,在理论上讲是将著作权法定转让给了制片人。但是,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仍享有署名权。修改前的著作权法没有规定电影作者的获得报酬权,并不是说电影作者没有这个权利,实际上获得报酬的问题是可以由制片者与编剧、导演、摄影等作者在其合作之初协商解决的。这次著作权法修改,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对电影作者的获得报酬权作了明确规定。随着改革开放,出现了独立制片人以及专业制片投资公司,电影的制作也走向了市场,电影业也可以按照市场运作。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可以就报酬问题与制片人协商,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从电影的发行、放映中按照比例提取。

电影作品与其他一些法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一样,存在整体著作权与作者个别的著作权的问题。特别涉及编剧、作词、作曲等作者,他们的剧本、歌词、音乐作品,虽然可能是专为拍摄该电影所作,也可以作其他使用,只要不与电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使相冲突即可。如编剧作者可以另外出版其创作的剧本,词曲作者也可以将他们的作品另外制作唱片。制片人行使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也不能超过电影的正常商业运作的合理限度,超过这一限度,就有可能侵犯电影作者的权利,除非在与电影作者的合同中获得了这些权利。比如,如果音乐作者只转让了其作品在电影中使用的权利,制片人就不能将其制作唱片,除非其获得了音乐作者的授权。这是个一般性原则,也是个普遍做法。如意大利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在不妨害制片人行使使用权的情况下,电影作品的文学部分或音乐部分的作者可以用任何方式对该部分另外进行复制或使用。”因此,本条第二款也规定,电影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二、再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谁

再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在实践中是个很容易引起纠纷的问题。《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正确理解本条中的立法者意图,对准确的在实践中运用本条规定至关重要。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明确包括修改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所以第十二条中规定的,对已有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的权利显然归属已有作品的著作权人。那么,他人未经许可对已有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是否一定构成侵权?

我认为,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理由是《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十二种著作权行使的限制。比如根据该条第一款第一项,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就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只需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而在商业行为中,比如未经已有作品作者同意,以商业目的改编他人作品并且公开出版发行,则肯定落入对改编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这里似乎又存在一对矛盾。根据第十二条规定,改编已有作品产生的著作权由改编人享有,而根据第十条规定,对已有作品进行改编的权利属于已有作品的著作权人。那么未经允许改编已有作品产生的新作品(即原作品的改编作品)的著作权究竟归属已有作品的著作权人,还是属于改编人呢?

解决这一矛盾,需要对《著作权法》第十二条做完整理解。《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中独创性的表达。以改编为例,对已有作品进行改编是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融入新的表达。所以《著作权法》赋予已有作品改编人对改编产生的新作品独立的著作权。但是改编作品毕竟是以已有作品为基础产生的作品,所以第十二条同时规定“行使(对改编作品的)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这样就同时保护了原作品和改编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

比如乙某未经许可,为个人学习目的改编了甲某的小说。即使未得到甲某同意,乙某的行为因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而属于对他人作品的合理使用。乙某同时可以依据第十二条对改编后的作品享有著作权。但是,乙某的作品是在甲某的小说的基础上加工而创作的,虽然在形式上与甲某小说构成两部独立作品,但乙某的作品是在甲某小说主干上进行加枝添叶,实质上不可能剥离出甲某的小说而独立存在。所以乙某对改编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是消极的著作权,如果乙某想对改编作品加以积极行使需要得到甲某同意,否则在行使改编作品著作权的同时也构成了对甲某原作品的侵害。换句话说,改编者的著作权受到保护,但前提是其行使不侵害原作品的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人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同时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从这条规定中可以推出,如果第三人未经许可使用了改编作品,他就同时侵犯了两个作品的著作权,即改编作品和原作品的著作权。

以上文字就是对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谁,再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谁等相关问题的阐述,如果在此基础上,你还有其他关于著作权归属问题不明确的,建议及时咨询专业的著作权纠纷律师,以免损失的发生。

北京著作权律师温馨提示:

作品的著作权人有两类,一是作者;二是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践中,作品可以分为个人作品、职务作品,法人作品,合作作品和委托作品。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用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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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剑啸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在知识产权规划,网络著作权纠纷方面有独到研究。
曾代理诸多著作权纠纷案件,受到当事人的嘉许与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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