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法律对著作权的取得条件有不同要求,主要分为自动取得和注册取得两大类。那么在我国如何取得著作权呢?下文将就此问题和著作权受到侵害如何投诉请求保护等问题进行简单介绍。
一、何时取得著作权
著作权的取得,以及著作权的产生,是指作者因其创作作品而去的作者权的保护。就目前各国立法而言,大体可以分为以下两种制度:
(一)自动取得制度
自动保护原则,是指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而无需履行审查、登记等任何手续,也称无手续原则。在已经建立著作权法制的国家,大多数实行这一原则。《伯尔尼公约》也确认了自动取得原则。
但是应注意的是,著作权自动取得,是指著作权的取得不履行任何手续,但并不意味着著作权不需要具备任何条件。各国的著作权法均规定了一个先决条件,即作品的作者必须是该国著作权法的合格人,否则不予保护。所谓的合格人一般包括本国公民和在一定条件下的外国公民。本国公民只要创作了作品就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而外国公民则一般需要具备一些条件,如作品第一次在本国出版,作品第一次在与本国签订有著作权保护双边协定的国家或者与本国参加了同一个国际著作权公约的国家出版等。
有的国家还附加一些其他的条件,称为有条件的自动保护原则。比如,美国法律就要求本国作者在作品的复制件上加注著作权标记。《世界版权公约》也认可这种办法。著作权标记通常包括三项内容:(1)不许复制或有著作权等一类的声明,或将这种声明的英文缩略字母c的外面加上一个正圆,如果是音像制品,则为字母p并在外面加上一个正圆;(2)著作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缩写;(3)作品的出版发行日期。
(二)注册取得制度
注册取得制度是指,除了作品创做出来以外,还须履行登记手续才能获得著作权。但是,登记的时机和办法,实行登记制的国家又各有区别。我国历史上《大清著作权律》以及后来的《中华民国著作权法》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著作权法,都曾实行过登记制。此外,一些实行登记制的国家也有所改进,或者简化了手续或是放弃了登记制。有些国家虽然实行登记制,但并不以登记作为获得著作权的条件,而是分别作为确认著作权的条件,方便著作权确权诉讼的手段和国家有关部门有效收藏作品的措施。《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都没有关于作品登记才能获得著作权的规定。所以,这两个公约的某些实行作品登记制的成员国,有关要求登记的规定,其法律效力只及于本国作者。对公约其他成员国的作者的著作权保护,不得要求以登记为前提条件。
(三)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
我国著作权法采用自动保护原则。作品一经产生,不论整体还是局部,只要具备了作品的属性即产生著作权,既不要求登记,也不要求发表,也无须在复制物上加注著作权标记。但是,由于我国已经加入《世界版权公约》,在出版物中不少都标有著作权标记,这对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没有影响。此外,我国著作权主管机关也从1995年开始办理著作权登记事务。这种登记实际上是对事实行为的认定和证明。登记是自愿而非强制,登记并不是取得著作权的法定程序。事实上,如果发生著作权纠纷,这种登记的证明力是十分有限的。
二、著作权受到侵害如何投诉请求保护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著作权侵权纠纷可以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不愿调解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九条规定:“著作权合同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著作权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于仲裁裁决,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发现仲裁裁决违法的,有权不予执行。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就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以上就是对何时取得著作权,著作权受到侵害如何投诉请求保护等相关问题的探讨,通过介绍,我们知道著作权是可以自创作完成时产生的,如果著作权受到侵害应当及时投诉求助,如果关于著作权问题,你还有其他疑问,可以及时咨询著作权专业律师,以防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