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未经允许网络传播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某游戏公司制作了一款计算机单机游戏《三国群英传Ⅲ》,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申请登记了该游戏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及相关权利。后该游戏公司发现某网络公司未经其授权,以营利为目的将该游戏《三国群英传Ⅲ》通过网吧局域网的方式进行传播使用,遂将该网络公司告上法庭,认为该网络公司侵犯了游戏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著作权及相关权利,要求网络公司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网络公司构成侵权法院责令网络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本案中的网络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网络公司未经游戏公司同意授权,擅自在其网吧内安装游戏公司作品进行商业性使用,侵犯了游戏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著作权及相关权利,故判令网络公司立即停止以涉案的方式侵害游戏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删除其网吧电脑上的计算机单机游戏《三国群英传Ⅲ》,并赔偿游戏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
律师说法:
本案中,网络公司未经游戏公司同意授权,擅自在其网吧内安装游戏公司作品进行商业性使用,侵犯了游戏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著作权及相关权利,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属于侵权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游戏公司提交了网络公司在经营的网吧计算机上安装涉案的单机游戏软件并供不特定的上网消费者使用的相关证据保全公证书,网络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已经取得权利人的许可,已经构成侵害原告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被告应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由于游戏公司无法向法院提供其实际损失的证明,综合考虑,酌情判定本案的赔偿数额为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