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著作权继承引争议 出版发行他人继承作品是否侵权
南先生生前留有《论语别裁》、《孟子旁通》等代表作品,南先生去世之后,南某依法继承了其父南先生作品,南某依法享有以上作品的著作权。2013年4月16日,南某发现某新华书店在销售由某出版社出版发行的《论语别裁》,才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出版社未经合法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出版发行上述作品,侵犯了南某拥有著作权作品的复制权和发行权,新华书店未经合法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销售上述作品,侵犯了南某拥有著作权作品的发行权。故诉至法院,请求二者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即停止复制、发行《论语别裁》的侵权行为。新华书店认为,南先生在生前已经将包括《论语别裁》在内的所有著作之著作权赠给某文化公司,出版社以其与文化公司的协议取得该些著作在国内的出版权、发行权。新华书店据与出版社的经销协议,在经营场所销售《论语别裁》,其行为合法。
法院判决:继承人享有著作权 未经许可使用属侵权
本院经审理认为,南某作为南先生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南先生生前作品,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出版社、新华书店,未经南某允许,擅自出版发行、销售《论语别裁》,构成对南某著作作品的复制、发行权的侵犯,依法判决出版社、新华书店立即停止侵害。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复制权、发行权在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南某系作品作者南先生之子,第一顺序继承人,在南先生死亡后,与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相关作品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出版社复制、发行作品,新华书店发行作品,但均未能向法院出示充分证据证明其因合法授权而获得相关权利,已构成对南某等继承人享有的作品之复制权、发行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因此,南某请求出版社、新华书店停止侵权,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