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著作权财产引纠纷 擅自使用他人设计方案是否侵权
某雕塑设计制作公司构思设计了一套主题为“家园绿色生态,生命四季有爱”的公共艺术作品方案。该方案包含九件雕塑作品,该设计方案系原告完成的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该设计制作公司对此享有著作权。某景观雕塑制作公司,其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了雕塑设计制作公司的设计方案制作了前述九件雕塑作品,安装于一民俗广场内,并将作品图片上传至公司网站用于宣传。其行为侵犯了雕塑设计制作公司对雕塑的著作权,且给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故受害人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景观雕塑制作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且赔偿经济损失。景观雕塑制作公司认为其制作的雕塑产品并不构成侵权。
法院判决:设计制作者享有著作权 未经许可使用属侵权
本院经审理认为,雕塑设计制作公司对九件雕塑作品,享有著作权。景观雕塑制作公司,其在未经雕塑设计制作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了雕塑设计制作公司的设计方案制作了九件雕塑作品。其行为侵犯了雕塑设计制作公司对雕塑的著作权,依法判决景观雕塑制作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且赔偿经济损失。
律师说法:
雕塑设计制作公司设计方案中的雕塑设计图属于著作权法上的美术作品,坐落于民俗广场内的被控侵权雕塑虽然和原告作品在大小和比例上有所不同,但从整体效果看,二者在整体布局和结构、人物及动物的造型、神态和动作、人文和自然环境背景、各作品及其组成部分之间的连接形式上基本相同,体现了相同的创意和构思。
侵权雕塑是一套立体雕塑作品,虽然与雕塑设计制作公司享有著作权的雕塑平面设计图在表现形式上有所不同,但创作雕塑作品最关键和核心的部分在于之前的创作构思,包括以何种主体造型表达创意,依据平面视图的主体造型和主要设计特征,一个具备正常雕塑技艺的人就能够制作立体雕塑作品而不需要进行再创作,仅仅是对平面设计图的复制行为。景观雕塑制作公司制作的侵权雕塑无论从创作构思、表达内容,还是主体造型、表现手法上均与雕塑设计制作公司享有著作权的雕塑作品的平面设计图相同或近似。
景观雕塑制作公司作为制作雕塑等的专业厂家,应负有比其他商事主体更高的注意义务,在正常、理性的业务中,应知涉案平面设计包含他人享有的版权,负有询问、审查其版权归属的义务。本案中,景观雕塑制作公司未经许可,疏于审查,为商业目的复制他人作品,已构成对雕塑作品著作权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