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擅自放映音乐电视作品 作品放映权是否遭受侵害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某音乐公司签署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以信托的方式获得了MTV音乐电视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排他性专属授权。洪某未经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授权,亦未经音乐公司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的点唱机中收录,并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的MTV音乐电视作品,侵犯了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合法权益,且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为制止洪某的侵权行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洪某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且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
法院判决:未经许可放映音乐电视作品 作品放映权遭侵害
本院经审理认为,洪某未经音乐电视作品权利人许可,通过其经营场所的点唱机系统向消费者提供以点播形式使用音乐电视作品的商业性服务,侵犯了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音乐电视作品享有的放映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之规定,本案中,该音乐电视作品为充分表达歌曲的思想内涵,均通过人物造型、动作、布景、镜头的色调与变化,表现出具有艺术美感的音画组合体,体现出制作者的独创性劳动,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依法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以及第十五条“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之规定,本案中,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提交的《流行歌曲经典》专辑的包装上版权声明已载明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为某音乐公司,因此,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音乐公司为本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之规定,音乐公司通过授权合同的形式,将其对音乐电视作品享有的许可卡拉OK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内放映、向卡拉OK经营者收取费用及维权等权利授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进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在授权的地域及期限内对音乐电视作品享有的放映权应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