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未经著作权人同意 擅自转载他人文章是否侵权
廖某所著文章“透过三农现象看农村脱贫与返贫”被收录入《中国三农问题报告》一书中。作者将该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了某版权代理公司。某农业信息中心、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在“绍兴市千龙网”网站上使用并传播了上述作品,也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权利人支付相应的报酬,侵犯了版权代理公司的获得报酬权。版权代理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者赔偿损失6900元。二者认为并未侵犯著作权,要求赔偿损失也无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未经许可转载文章 构成对著作权侵犯
法院经审理认为,农业信息中心、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在“绍兴市千龙网”网站上使用并传播了“透过三农现象看农村脱贫与返贫”作品,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判令农业信息中心、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赔偿版权代理公司经济损失3000元,二者互负连带责任。
律师说法:
廖某作为“透过三农现象看农村脱贫与返贫”一文的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其著作权。依据版权代理公司与廖某所签订的版权转让合同,依法所取得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从“透过三农现象看农村脱贫与返贫”一文的内容分析,作者主要是通过分析农村扶贫艰难、脱贫速度迟缓和返贫率上升等现象的原因,就如何解决农村脱贫与返贫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具有独创性,而并非是时事性的文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又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等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本案涉案网站ql.sxny.net上刊载了版权代理公司享有著作权的“透过三农现象看农村脱贫与返贫”一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亦未支付报酬,侵犯了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