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版权许可协议是否真实有效存在
原告北京孚xx公司是et-2/5电子经纬仪著作权人。其后来发现,被告武进xx公司制造并由京xx公司及北京威远图仪器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dt-2/5电子经纬仪的说明书及电子操作软件与原告的相同。被告京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谢x巍曾经是原告的职工,具有了解和掌握原告产品的条件。武进xx公司及京xx公司对孚xx公司享有et-2/5电子经纬仪电子操作软件(简称et软件)的著作权未持异议。但提供《版权许可协议书》以证明原告许可谢x巍及其入股成立的公司无偿复制et系列电子经纬仪及全站仪的电路板技术及软件,期限10年。孚xx公司表示该协议可能系谢x巍用加盖公章的空白信笺制作的,申请要求对《版权许可协议书》上孚xx公司的签章时间进行司法鉴定。经法院审查认定,被告行为构成侵权。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经法院审查认定,被告行为构成侵权。《版权许可协议书》的名称及内容均表明该协议属技术合同。该协议上谢x巍签署的日期为1999年8月9日,即协议履行的起始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法人订立技术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人员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法人的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该协议不具备法律规定合同成立的基本形式要件。也即两被告以《版权许可协议书》作为抗辩依据不能成立。
律师说法:侵犯软件著作权
在软件著作权纠纷中,原告状告被告侵犯其软件著作权,被告提供《版权许可协议书》以证明原告许可其使用相关软件。原告公司表示该协议可能系被告用加盖公章的空白信笺制作的,并要求对《版权许可协议书》上原告公司的签章时间进行司法鉴定。因此,该案的焦点就在该《版权许可协议》是否真实有效存在?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武进xx公司及京xx公司以《版权许可协议书》作为抗辩依据是否成立?
针对此争议焦点,《版权许可协议书》的名称及内容均表明该协议属技术合同。该协议上谢x巍签署的日期为1999年8月9日,即协议履行的起始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法人订立技术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人员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法人的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依据上述规定,《版权许可协议书》倘若是孚xx公司与谢x巍达成的合意,孚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则应在该协议上签名或盖章,然后加盖公司的公章。然而,该协议上仅盖有孚xx公司的公章,没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签章。因此,该协议不具备法律规定合同成立的基本形式要件。也即两被告以《版权许可协议书》作为抗辩依据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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