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央视元宵节联欢晚会转播是否侵权
央视的元宵节联欢晚会和春节联欢晚会一样精彩,因此其转播权也就具有了很高的价值。有价值的就有产生纠纷的可能,某公司由于未经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授权,转播了“2015年中央电视台元宵节联欢晚会”而被后者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经法院审理认为,元宵晚会由若干文艺节目组成,对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一定的独创性,属于汇编作品。中央电视台作为元宵晚会的汇编人,对其汇编的作品享有著作权。经中央电视台的合法授权,央视国际公司享有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包括但不限于实时转播或延时转播)提供元宵晚会之权利,即其有通过互联网这一媒介向公众公开传播涉案作品的权利。
律师说法:汇编作品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的规定,中央电视台作为元宵晚会的汇编人,对其汇编的作品享有著作权。而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从中央电视台处获得授权,享有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及“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的规定,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独创性程度及市场价值,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主观过错、影响范围等因素酌情确定,仅判处了七万元的赔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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