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转码小说网页后的存储是否构成侵权
被告单位易查公司为易查网的经营者。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技术负责人于某提出开发触屏版小说产品,即将WEB小说网页转码成WAP网页供移动用户阅读。开发完毕后,用户可在该网站搜索并阅读小说。玄霆公司发现该网站涉嫌传播侵权小说后,向其送达侵权通知函并报案。公安机关扣押到易查公司的服务器硬盘后委托鉴定,鉴定人员利用上述硬盘搭建出局域网环境下的易查网,发现可以搜索、阅读到相应小说;将从硬盘中下载的798本小说与玄霆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同名小说进行比对,相同字节数占总字节数70%以上的有588本。后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易查公司赔偿玄霆公司人民币800万元并获得谅解。
法院判决:构成侵犯著作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未经许可,通过易查网传播玄霆公司享有著作权的588部小说,情节严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于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单位、被告人均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单位赔偿被害单位并获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决:易查公司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于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的硬盘予以没收。判决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律师说法:对作品转码后的存储与提供构成著作权侵权
转码技术是随着手机阅读的逐渐普及而产生的一项技术。一般的小说阅读网站系针对台式机等配有较大显示屏和较强多媒体处理能力的传统终端而设计,网页采用的是HTML格式。而对于使用手机上网的用户而言,由于手机的屏幕小、多媒体处理能力较弱,若直接进入网站浏览,往往难以显示全部内容,并可能出现乱码,用户体验较差。为解决上述问题,将网页从HTML格式转换成适用于手机阅读的WML格式的转码技术应运而生。若只是转码技术所必须的在服务器内存或硬盘上的临时复制,则并不必然导致对复制权的侵权。但若网络服务商以转码为借口,实施了超越转码技术所必须的、属于著作权法专有权利保护范围的行为,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对于何为超越转码技术所必须的行为,需结合技术事实进行判断,存在一定认定难度。在网页转码技术中,HTML格式的网页内容需存储在服务器内存或硬盘上才能进行处理转换,该过程必然涉及对网页中作品的“复制”。根据技术中立原则,若将附随手机阅读转码技术而生的临时复制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该技术将无生存空间,会直接遏制这一技术的发展,与著作权法促进社会主义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的宗旨相违背。因此,应当根据案件不同的实施情况来判断手机阅读转码所涉及的复制是否侵权。具体而言,转码过程中的复制不构成侵权应满足以下条件:(1)该复制是短暂的、临时的,在将转码后的内容传送给用户的同时,服务器内存或硬盘上的内容即自动删除;(2)该复制属于转码技术的必要组成部分,没有这一临时复制,则转码无法完成,用户就无法在手机上看到转码后正常显示的内容;(3)转码所形成的临时复制没有独立的经济价值,当某一用户触发一次转码并获得转码内容后,存储在服务器上的转码内容应立即被自动删除,而不能被其他用户同时利用或再次利用,若其他用户搜索、阅读相同内容则触发新的转码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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