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计算机软件侵权的管辖权如何确定
数字天堂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2014年初,原告自主研发了HTML5移动开发工具——HBuilder开发工具软件并公开发布,目前,该软件已在国内市场进行了广泛的推广和应用,深受业内的关注和好评。2014年9月,原告发现被告柚子科技公司与柚子移动公司通过官方网站www.apicloud.com发布了一款名为APICloud的软件,经比对,APICloud软件大量抄袭HBuilder软件内容,严重侵犯了原告HBuilder软件著作权。原告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相关规定,二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HBuilder软件的著作权,并严重影响了原告HBuilder软件在市场上推广和应用,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2、二被告连续1个月在其网站、微博首页显著位置,在新浪网、36氪网、CSDN网等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刊登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0万元。
法院判决:驳回管辖异议
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的第一审案件。被告柚子技术公司、被告柚子移动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属于北京市辖区内。且本案属于计算机软件民事案件的第一审案件。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裁定驳回了柚子科技公司、柚子移动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律师说法:关于本案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鉴于本案原审被告柚子技术公司、柚子移动公司的住所地均位于北京市,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关于“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第一审案件”之规定,本案作为计算机软件民事一审案件,属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范围。故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柚子科技公司、柚子移动公司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综上,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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