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擅自销售侵权复制品,是否构成侵权
某出版社诉称,其是财政部中国会计资格评价中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授权出版会计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类图书的出版社,拥有2014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系列图书的专有出版权。该类考试用书历年来均为畅销图书,深受广大读者欢迎。2014年6月5日,某出版社发现某书店在其经营场所内,公开销售该考试用书系列之《中级会计实务》的侵权复制品,并现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某出版社认为,某书店的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某出版社的著作权相关权利,给某出版社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为此,某出版社请求判令某书店赔偿某出版社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000元。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中,根据当庭比对的情况,被控侵权图书与某出版社的正版书的出版单位、书号、版次以及书的内容均相同,但被控侵权图书的封面无防伪标贴,封面封底也无正版图书特有的字母暗纹等图样,在某出版社否认上述被控侵权图书系其出版发行的情形下,而某书店也未就其销售的图书复制品说明并举证证明其合法来源,则应当认定上述图书属于侵权复制品。因某书店销售涉案侵权复制品,则依法应就其销售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故对于某出版社请求某书店赔偿损失的诉讼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本案中,某出版社与著作权人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签订了关于版权许可备忘录,依照约定某出版社在2014年5月20日至2016年5月19日期间享有涉案图书的专有出版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权行为独立进行维权。因此,某出版社在约定期限内享有涉案图书的专有出版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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