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未经授权在网吧播放电视剧,第三方网站是否尽到注意义务
A公司诉称:A公司经合法授权,依法对电视连续剧作品享有独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以自己名义向侵权人主张权利。B网吧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网吧内设立影视点播业务。经过公证证实,B网吧向用户提供了涉案电视连续剧的在线播放服务,但B网吧对此未取得有效授权。A公司认为,B网吧的行为给A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A公司遂起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B网吧立即停止对进行在线播放服务;2.B网吧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
除外。A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采取法律行动并获得赔偿。涉案电视连续剧作品在授权有效期内完成,湖南电视台上述授权应包含涉案电视连续剧作品。因此,A公司提供的正版dvd、《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授权书》、《说明书》等可以作为证明其取得合法授权的初步证据,在B网吧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本案A公司依法享有电视连续剧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与之相关的诉权。传播涉案电视连续剧作品的第三方网站-C网站(www.x365.cn)作为快捷方式出现在B网吧经营的网吧的电脑上。A公司认为该第三方网站快捷方式系B网吧以注册、付费等方式获得并设置于桌面,B网吧则认为该快捷方式系网吧用户自行设置。本院认为,原提供的证据材料反映,涉案第三方网站-C网站(www.x365.cn),无法在开放的互联网直接登录访问。而在B网吧处公证保全的光盘反映,在B网吧网吧的终端计算机上,只需点击快捷方式,无需输入用户名及密码,可以直接登录该网站,并观看该网站的影视节目。构成侵权。
律师说法:第三方网站的注意义务
在本案中B网吧的注意义务的标准应当是合理的注意义务。B网吧作为网吧经营者,应当知晓对包括涉案电视连续剧在内的影视作品进行信息网络传播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该第三方网站的经营者系个人,该网站并未在显著位置标注icp经营许可证编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且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B网吧亦未提供证据证明第三方网站已取得上述许可证,或该第三方网站在互联网上传播涉案电视连续剧作品已得到权利人授权的相关证据。B网吧应当知道第三方网站传播的涉案电视连续剧作品属于侵权作品。但B网吧作为提供与网络服务有关的专业经营者,对该第三方网站的合法性、网站的资质疏于审查,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该网站信息网络传播涉案电视连续剧作品已获得授权,B网吧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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