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拍摄他人雕塑作品未署名,是否构成侵权
王某是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浙江美术家协会会员,绍兴日报主编,美术主编。2005年5月,王某将创作的“康熙图”和皇帝的住宿旅行时十一画送到浙江现代东方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绍兴龙横江整治工程招标鹿花园雕塑。在王某中标授权东方公司组织的钱世源等人根据王某画的十一张照片发布的“康熙碑”十一个皇帝的住宿旅行时雕塑创作之后。十一件雕塑作品放在绍兴市麓湖龙横江公园风景区。2008年6月10日,王某以东方公司侵犯著作权为由,起诉人民法院侵犯著作权。
法院判决:不构成侵权
绍兴市水利局对十一件雕塑作品在拍摄的时候,绍兴龙横江麓湖公园风景区户外公共场所的合理使用,编制和发布的照片,属于摄影和使用行为,绍兴市水利局用艺术作品的旅游阿特拉斯雕塑,雕塑系的另一个造物,所以应该注明持有人(签字)是不是王某本人。此外,绍兴水利局的使用不影响王某美术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影响王某作品的商业价值和价值,也不损害王某的合法权益。因此,作品的使用方式符合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不构成侵权。公司已委托绍兴市水利局印制旅游手册,绍兴水利局没有侵犯王某的著作权,很明显,该公司并未侵犯王某的合法权益。
律师说法:关于本案法律分析
著作权法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支付,但应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与其他权利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权依照本法享有,其中规定:“临摹、绘画、摄影、录音艺术作品,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的解释中应用的几个问题的规定:户外公共艺术作品的规定,安装在室外公共场所的雕塑、绘画和书法艺术作品。对于复制、绘画、摄影或前款规定的艺术作品的录像,结果可能会再次被使用在一个合理的方式和范围,不构成侵权。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应包括利润重新使用目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按照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未经发表的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根据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不影响原来的工作,在不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是否盈利,都属于中国的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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