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出版社在侵权案件中,是否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A出版社应当在本案中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出版者受作者委托行使出版发行权,应当承担对作品来源合法性以及作品内容审查的合理注意义务。如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致使侵权作品出版发行,导致权利人的著作权受到损害的后果发生,应当与侵权作品的作者承担连带侵权责任。综上,刘某请求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审理。李霞辩称:一、《教师口语-表述与训练》一书并非在售书籍,李霞不存在应当知道该书及其作者刘某的可能性,李霞使用的是云中书城网站上的内容。因此,李霞不具有侵害刘某署名权的过错。二、赔礼道歉是对当事人人身权损害的救济方式,在李霞未侵害刘某署名权的情况下,不应承担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三、刘某并不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无权向A出版社主张权利。四、李霞对涉案作品的使用系合理使用,未侵害刘某的复制权和发行权。五、《教师口语-表述与训练》一书自2004年起就再未发行,刘某并无损失,也无权要求李霞予以赔偿。综上,请求本院依法驳回刘某的再审申请。
法院判决:不构成连带侵权
刘某提出,A出版社在被诉侵权作品的出版过程中,没有行使理应承担的“三审三校”义务,应当在本案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认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或者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具体到本案而言,包含被诉侵权作品《“8”的深思》一文的《演讲与口才教程》一书由A出版社于2012年3月第一次出版,全书共计365千字。刘某主张作为其权利基础的《教师口语-表述与训练》一书由A出版社于1994年7月第一次出版。经查,《演讲与口才教程》一书中构成对刘某主张权利作品著作权侵害的内容约420字。由此可见,被诉侵权作品在《演讲与口才教程》一书中所占比例较小,其与《教师口语-表述与训练》一书虽均由A出版社出版,但二者出版时间相隔较长,刘某亦未在本案中提供证据证明A出版社与李霞具有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过错,或者对李霞的侵权行为实施了教唆或帮助行为,在此情况下,法院以A出版社在本案侵权行为实施过程中不存在过错、未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为由,对刘某对A出版社提出的相关诉讼主张未予支持的作法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文是否构成侵权
刘某提出,由于在另案和解过程中,案外人承认对刘某的“滥竽充数”案例进行了局部改写,被诉侵权的《也谈‘滥竽充数’》一文是对案外人文字的抄袭,进而也构成了对刘某原创文字的抄袭。、刘某提交的文字说明材料仅有一页,系由当事人自行整理。其中,既无刘某所称案外人的意见陈述及签章,也无任何证据对文字说明中的相关内容形成佐证,仅凭该文字说明本身,无法确定其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而且,由于被诉侵权的《也谈‘滥竽充数’》一文与刘某主张权利作品文字表达不同为由,认定该文不构成侵权,刘某以案外人存在相关陈述为由,主张《也谈‘滥竽充数’》一文亦构成侵权,缺乏基本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对于A出版社、李霞在答辩意见中所提刘某对涉案作品不享有著作权,以及李霞所称未侵害刘某对涉案作品的署名权及构成合理使用等理由,不构成连带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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