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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台擅自播放宣传片 是否构成侵权

此文章帮助了432人  作者:贵阳知产李建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广播台擅自播放宣传片,是否构成侵权

案涉作品《向往》构思新颖,立意深刻,曾在2004年黑龙江省扎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出版的《世界珍禽丹顶鹤》画册刊载,具有很高的艺术价值。该作品拍摄难度大,创作费用高,仅投入的照相器材即达15万元。法院应加大对该作品的保护力度,提高赔偿数额,切实维护作者权益。齐齐哈尔广播电视台发布的案涉宣传片,是以招商引资为目的对明月岛风景区所作的商业宣传,其性质并非新闻或者公告。齐齐哈尔广播电视台、明月岛管理处的侵权所得可以确定。齐齐哈尔广播电视台播放广告是收取广告费的,明月岛风景区的门票等收入同样可以查明,案涉宣传片是为了招商引资,而开发明月岛风景区所需资金更是巨大,法院应据此确定赔偿数额。案涉宣传片中,《向往》作品上写有北疆明月岛、国际文化旅游综合体字样,这属于对作品的歪曲和篡改。齐齐哈尔广播电视台、明月岛管理处的侵权行为对作者造成了极坏影响及精神打击,侵害了作者的创作成果和名誉权,应当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范某某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为摄影作品《向往》的著作权人。齐齐哈尔广播电视台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公告行为是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制作播出。齐齐哈尔广播电视台主张其制作播出行为是公益性质,该院认为该项抗辩理由不能对抗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者应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的规定,不能成为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合法理由。齐齐哈尔广播电视台的制作播放行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未支付报酬,擅自使用其作品,侵犯了范某某的著作权,齐齐哈尔广播电视台侵权行为成立,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范某某要求赔偿损失4万元,但并未就该损失数额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计算依据,范某某主张调查取证费等由齐齐哈尔广播电视台、明月岛管理处承担,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支出调查取证等费用。鉴于本案涉案侵权作品的用途,齐齐哈尔广播电视台的侵权行为不应按照商业广告侵权标准承担赔偿责任,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亦无法确定,综合考量本案涉案作品出于正面宣传目的、被侵权作品在宣传片中所占篇幅仅有一幅画面、齐齐哈尔广播电视台虽有过错但并无主观恶意、侵权情节较轻且时间较短及范某某维权的合理支出成本亦较小等因素,该院酌定齐齐哈尔广播电视台赔偿范某某经济损失8000元。范某某主张齐齐哈尔广播电视台、明月岛管理处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因涉案侵权行为属于公告性质,无贬低作品及作者的结果,该院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范某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明月岛管理处实施了侵权行为,齐齐哈尔广播电视台提交的齐齐哈尔市委宣传部的证明亦能够证明明月岛管理处与涉案公告的制作播出无关,明月岛管理处关于其未实施侵权行为的主张该院予以采纳。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作品是否属于时事新闻

依《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该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著作权法》中的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本案中,宣传片并非对齐齐哈尔市委、市政府征求意见一事的客观叙述,其主要内容中的图片、文字等均系经过选择、安排、编辑后的内容,具有创造性,宣传片的性质显然并非时事新闻。依《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七款规定,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该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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