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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擅自播放收录的音像制品 是否构成侵权

此文章帮助了356人  作者:贵阳知产李建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未经许可擅自播放收录的音像制品,是否构成侵权

2012年4月20日,中国音像协会向北京市东方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2012年4月22日,在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关世捷和工作人员吕某的监督下,中国音像协会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到位于东莞市清溪镇香芒中路,店名为“A大酒店”的场所,李某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入该场所三层的A-15房间内进行消费,点播了包括《画心》、《如果爱下去》、《我走以后》、《我们说好的》、《桂林美》、《月亮之上》、《自由飞翔》、《中国我爱你》、《无所谓》、《月亮可以代表我的心》、《又见茉莉花》、《绽放》、《倾城》、《在世界中心呼唤爱》、《爱就爱了》、《十二种颜色》、《青菜鸡蛋面》、《天亮了》、《那片海》、《风雨中的美丽》、《家乡》在内等共43首歌曲,并用经公证员检查为空白的录像设备对上述43首歌曲的播放画面进行同步摄像。消费结束后,李某向该场所索取了盖有“东莞市清溪A酒店财务专用章”,号码为0001552的《A大酒店专用收据》一张,《A大酒店专用收据》上载明餐费500元。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公证,出具了(2012)京东方外民证字第2559号公证书,并将上述录像内容刻录成光盘作为公证书附件。庭审时,经当庭播放比对,上述公证书所附光盘中的被控侵权的上述21首音乐电视作品内容与中国音像协会主张权利的案涉21首音乐电视作品主要内容相同。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案涉音乐电视作品是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该作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依法应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或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本案中,在我国国内公开发行的专辑《凤凰传奇 最炫民俗风 MTV卡拉OK》、《流行歌曲经典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收录了案涉21首音乐电视作品,《凤凰传奇最炫民俗风 MTV卡拉OK》专辑外包装标明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归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专有,构成侵权

律师说法:关于本案的侵权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的规定,中国音像协会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授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的诉讼活动。又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全部或者部分著作财产权。案涉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易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西蒙恒源(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音像协会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将其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音像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广播权以信托的方式授权中国音像协会进行管理,其中即包含案涉的21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中国音像协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提起本案诉讼。中国音像协会提交的上述合同足以证明其经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易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西蒙恒源(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授权,依法取得案涉音乐电视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卡拉OK经营行业的独家复制权、放映权,并可以自己的名义向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等权利,中国音像协会的上述著作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因此,中国音像协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提起本案诉讼。A酒店未经中国音像协会的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KTV包房中放映了案涉音乐电视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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