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如何认定委托翻译合同中谁享有著作权
胡某和郑某参加1992年版《XXX传》的翻译工作,A出版社2006年版《XXX传》是在前者的基础上修改完成,同时A出版社与胡某和郑某签署了《委托翻译合同》,《委托翻译合同》期满后胡某和郑某向法院提出了著作权权属归属的异议并向A出版社提出了赔偿请求。
法院判决:应当归出版社
法院认定该翻译作品的著作权仍然归A出版社。首先,确认胡某与郑某享有涉案翻译作品的著作权以及判决A出版社向胡某提供奖状的复制件的上诉请求在一审中均未提出,而在《北京晚报》上刊登公告赔礼道歉的上诉请求在一审中已经当庭放弃,不应作为本案二审中的上诉请求;其次,胡某不是河北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XXX传》(修订本)的著作权人,且该事实同本案无关;再次,A出版社自2003年起至今持续享有以汉语翻译罗斯•特里尔所著《XXX传》及出版其译著的专有权利;最后,A出版社与胡某签订的《委托翻译合同》的性质为委托创作合同,A出版社依法享有2006年版《XXX传》的著作权。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著作权归属
在《委托翻译合同》合法有效时,同时委托方合法取得翻译作品的授权的情况下,《委托翻译合同》属于委托创作合同而非著作权许可转让合同。委托翻译作品受到原作作品的许可翻译发行授权的限制,综合考量涉案《委托翻译合同》的合同性质以及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该合同有效期限并不能构成对涉案翻译作品著作权归属的期间限制,即在该5年的合同有效期限届满后,胡某、郑某翻译《XXX传》所产生的翻译作品除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仍归属于A出版社。
以上就是关于如何认定委托翻译合同中谁享有著作权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