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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授权擅自转载他人作品 是否应当支付报酬

此文章帮助了405人  作者:贵阳知产李建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未经授权擅自转载他人作品,是否应当支付报酬

2010年4月,李某发现在A公司的网站“天涯社区”上,名叫WXY466的网站用户发表了一篇名为《可耻的幸灾乐祸》的帖子,李某认为该贴的内容就是其2002年6月27日发表在《球报》上的作品《可耻的幸灾乐祸》(简称涉案作品)。2010年9月6日,李某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A公司的网络用户WXY466未经其许可,于2002年6月27日将涉案作品提交给A公司,A公司在明知网络用户提交的作品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况下,制作标题将其上载于该公司的网站,没有支付报酬,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请求判令A公司赔偿李某6856元,诉讼费用由A公司承担。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李某提交的第0319号公证书中有关A公司网站的内容,其真实来源并非页面所显示的网站,而是来源于所操作的计算机硬盘,故该公证书没有真实反映客观情况,故对该证据不予采信。一审法院根据第1307号公证书所示的操作步骤无法还原其搜索结果,因此,该公证书没有反映真实的搜索结果,对该证据不予采信。A公司向其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其经营行为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据此,一审法院于2011年1月4日作出(2010)海中法民三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认定构成侵权。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应当支付报酬

在天涯论坛上文章结尾标明了“李某”字样,证明李某系该文作者,李某亦提交身份证证明其身份,且第11873号判决也确认李某系涉案作品作者,故应当认定李某是涉案作品的作者且享有著作权。A公司网站的性质是提供大量作品、新闻等信息内容的网络内容服务商,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除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情形外,未经权利人的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即构成侵权,A公司提供论坛供用户发表涉案作品,构成侵权,应当向李某支付报酬。A公司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删除涉案作品,主观上有明显过错,应该对其没有及时删除涉案作品的行为向李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未经授权擅自转载他人作品,是否应当支付报酬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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