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的原创视频,是否构成侵权
A公司系域名为aipai.com的爱拍网和“拍大师”视频制作软件的运营开发者,其与大量网络视频原创作者签约并支付报酬。该等原创作者在其视频上均标记有“爱拍原创”,根据A公司与原创作者的相关协议,A公司享有该等作品的独家使用权,“爱拍原创”为A公司享有独家使用权视频的标记。A公司发现,B公司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经营的域名为ku6.com的酷6网使用了带有“爱拍原创”标记的视频,并且在播放视频同时刊登了广告。A公司多次通知B公司公司其行为构成侵权,要求其予以删除。但B公司公司未采取任何措施。A公司认为B公司公司作为大型的视频分享网站,疏于履行审查义务,故构成共同侵权,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B公司公司向A公司支付侵权赔偿20万元;2、B公司公司删除其网站上所有带有“爱拍原创”标记的视频;3、B公司公司在其网站显著位置表明禁止用户上传带“爱拍原创”标记视频;4、B公司公司在其网站搜索引擎中屏蔽“爱拍”关键字;5、B公司公司在其提供给百度等搜索引擎的索引文件中,删除带有“爱拍”关键词的视频索引语句;6、B公司公司支付A公司因本案支付的公证费5000元、律师费30000元。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视频21显示有上传者,但A公司并无证据证明该视频的制作者且已获得制作者的独家使用许可授权,A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该视频与其享有权利的内容视频一致;对于被控侵权的视频23,法院认为,虽然该视频23未显示有上传者,可以认定B公司公司自行提供了涉案视频,但因该视频的内容与A公司主张权利的视频M内容并不相同,根据A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视频23与A公司主张权利的视频M系内容一致。故法院对于A公司提出的酷6网提供视频21、视频23的行为侵犯其独家使用权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仅凭著作权约定是否能认定A公司享有权利
关于《拍大师软件使用及服务许可协议》和爱拍网的《服务条款》中关于著作权约定是否能认定A公司享有权利。虽然A公司在其单方拟定的《拍大师软件使用及服务许可协议》和网站《服务条款》的相关条款中,均约定有:所有通过爱拍大师或拍大师产出的内容,除另有约定外,软件使用者同意授予A公司享有全球范围内的免费的、不可撤销的、无期限的并且可转让的独家使用权许可。鉴于A公司所提供的《拍大师软件使用及服务许可协议》和《服务条款》均为格式条款,该等条款的法律效力尚待明确,且在该条款中亦声明可能有另有约定的情况,故仅凭该等条款不足以认定所有用拍大师软件制作视频的制作者或将视频上传至爱拍网的视频制作者已将其制作的视频的独家使用权授予A公司。A公司不能仅凭《拍大师软件使用及服务许可协议》和《服务条款》中关于权利的单方格式条款即当然获得涉案视频的独家使用权。因视频B、视频C的制作时间分别为2012年6月19日、2012年6月23日,该等视频的制作时间并不在杨莉君、郭照明分别与A公司所签《爱拍红人签约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故A公司并未就此二段视频分别取得制作者杨莉君、郭照明的相应授权;对于视频N、视频O、视频P,A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分别与笔名为lose、如风的制作者签订协议并获得该等制作者的独家使用许可授权;对于被控侵权的视频21,A公司并无证据证明该视频的制作者,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该视频的制作者签订了独家许可使用协议。故根据A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无法认定A公司已获得该等视频制作者的独家许可使用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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