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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链接下不知链接作品存在权利瑕疵 是否能认定具有过错责任

此文章帮助了267人  作者:贵阳知产李建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授权链接下不知链接作品存在权利瑕疵,是否能认定具有过错责任

A公司依法享有涉案影片《赵氏孤儿》在中国境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相关诉讼权利。其与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授权书,约定:“授权性质为非独家不含转授权。B公司在互联网上播放涉案作品的权限为:在新浪网站上播出。新浪无转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权任何第三方可以使用授权节目。”B公司又与北京若博佰思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若博公司)签署了新浪视频播放授权书,载明:“新浪负责向合作媒体提供互联网云视频视听服务,提供其拥有合法授权的宽带视频节目,以内容输出方式,在合作媒体网站以点播或直播方式免费播放,合作的视频播放内容经过新浪允许在合作媒体网站上以云视频的形式(iframe嵌入技术方式)播放。节目内容的版权及所有权归新浪方所有。”此后,C公司与若博公司签订了新浪云视频内容合作协议,约定:“B公司负责提供视频内容;若博公司依法向C公司提供云视频视听服务,该服务使用新浪云视频服务平台;节目内容经云视频的内容输出方允许后将通过内容输出方式在合作媒体网站上以云视频形式播放;将云视频频道合作内容代码嵌入C公司的二级域名里面,网站首页导航栏目频道的入口名称是(视频)频道,在视频频道页导航(云TV)内容入口链接至云视频整频道相关内容链接;云视频内容模块中涉及的视频内容均系B公司拥有版权或所有权,若C公司播放的新浪云视频内容侵害了他方权益,则由此引起的相应责任均由云视频的内容输出方B公司予以承担。”2011年12月,A公司申请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公证书记载:“进入网址yule.com.cn(中国娱乐网,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为辽ICP备11002676号,主办单位系C公司)后,依次点击‘视频’、‘云TV’、‘电影’、‘赵氏孤儿’进入相应页面后,即可出现影片《赵氏孤儿》的播放页面”。点击播放页面,显示内嵌式在线播放页面,其左上角有中文“新浪视频”、英文“Sina”及标识。在A公司起诉前,上述链接已被C公司断开。A公司据此请求法院判令C公司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不构成侵权

人民法院认为,在授权链接的情况下,C公司不明知也不应知链接作品存在权利瑕疵,主观不存在侵权过错,那么侵权责任就应由上传作品的网站经营者承担。C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的合作协议,只约定C公司承担链接播放新浪提供的视频作品,没有约定播放哪些作品,C公司无法在设置链接前知晓涉案作品存在权利瑕疵,其在订立合同时即向对方提出了明确的权利保证要求,而且C公司在接到通知前就断开链接,已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不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过错责任

C公司虽与案外人若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但双方合作协议约定“视频内容、播放器、传输、带宽、以及iframe嵌入技术、合作代码等均由新浪提供”,C公司只是依照协议约定,开通一个二级域名(http://movie.yule.com.cn)的页面入口。虽然涉案网站主页地址未发生跳转,但涉案作品在线播放页面,其左上角有中文“新浪视频”、英文“Sina”及标识,证明C公司仅是提供在云技术下的链接。C公司没有直接提供或使用作品,只是在为访问者提供一种浏览网上内容的便捷手段,帮助提供作品的网站传播作品,不应被视为涉案作品的提供者或共同提供者。此外,本案A公司没有证据证明C公司明知涉案作品侵权,那么认定C公司是否构成应知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管理信息的能力,作品的知名度及热播程度,是否进行了选择、编辑、修改、推荐,是否采取了合理预防措施,是否对侵权通知作出合理反应,是否从涉案作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等。C公司作为网络链接服务者,其主要工作是链接服务,所提供的传送信息服务是技术性的和被动的,且网络视频海量,更新快速,其并不知晓平台上具体视频作品的权利状况,对播放内容信息的管理能力相对较弱;涉案作品是影片《赵氏孤儿》,没有证据显示其进入热播排行榜,在浩如烟海的电影电视剧集里没有较高的知名度;涉案作品是利用云视频技术直接在新浪视频中播放,也不存在C公司编辑、选择、修改和推荐的情况;授权书明确规定免费播放,故不存在直接获益的情况;在双方合作协议里,载明云视频内容模块中涉及的视频内容均系新浪拥有版权或所有权,若C公司播放的新浪云视频内容侵害了他方权益,则由此引起的相应责任均由云视频的内容输出方新浪予以承担,说明链接者采取了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互联网作为朝阳产业,在目前阶段应予以扶持,引导规范该行业发展,让更多的公众享受互联网发展带来的成果。如果要求链接者对内容承担事先审查的义务,无疑会使链接功能受阻,这对于促进互联网的发展不利;而且C公司在接到通知之前就已经断开了对涉案作品的链接。故C公司在提供链接服务中,不存在过错,也没有证据显示其教唆或帮助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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