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未经授权引用漫画宣传奥运,是否构成侵权
朱某于2009年5月20日起诉至法院称:朱某系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著名漫画家,在国内享有“台湾最具人气之漫画家”,“最受欢迎漫画家”的美誉,曾先后创作过多部畅销漫画作品,其作品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2008年7月,朱某以“迎奥运”为主题创作了《德庸社体育报告》系列漫画作品,一经推出深受大众喜爱。2008年11月,朱某在A网站主办的抚顺新闻网上发现了署名为朱德庸的标题为《朱德庸体育漫画迎奥运组图》系列漫画作品,该作品即朱某所创作的《德庸社体育报道》。A网站在抚顺新闻网上使用该系列漫画作品的行为未经朱某授权,且A网站至今尚未就上述漫画作品向朱某支付任何费用。A网站的上述行为已严重违反了我国的著作权法,社会各界越来越重视保护著作权,而A网站如此漠视朱某的著作权,给朱某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1、A网站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朱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元;2、A网站赔偿朱某公证费用944元;3、A网站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相关差旅费用。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经审理查明,朱某创作的24幅以迎奥运为主题的《德庸社体育报道》系列漫画作品,于2005年开始先后发表于《北京晚报》,并在腾讯网上登载。2008年9月朱德庸的委托代理人刘竿在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公证人员现场监督下,对抚顺新闻网登载《朱德庸迎奥运系列漫画》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证据固定。进入抚顺新闻网可看到“朱德庸体育漫画迎奥运”[组图],共六幅,作品上方显示:2008年8月5日,13:15抚顺新闻网。另查明,抚顺新闻网在辽宁省通信管理局未作登记与备案,现使用的ICP备案号与东北新闻网的ICP备案号相同。进入A网站主办的东北新闻网首页后,点击“抚顺”可直接进入抚顺新闻网首页。且抚顺新闻网所使用的二级域名(nen.com.en)与东北新闻网的所使用的二级域名相同,东北新闻网的主办者为本案A网站。
律师说法:是否符合合理使用的范围
朱某对其创作的24幅以“迎奥运”为主题的漫画系列作品享有著作权,其中包括依法享有该系列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任何人如行使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得到著作权人朱德庸的认可并向其支付报酬。现公众通过互联网登录抚顺新闻网,可以浏览“朱德庸体育漫画迎奥运[组图]”,该作品已被网络传播。A网站作为抚顺新闻网的网站经营人是造成这一后果的直接行为人和责任人。东北网络台完全知晓和认可抚顺新闻网使用其ICP备案号,而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每一个许可证号与其主办单位是对应的,因此可以确认该网站的主办者为本案A网站。同时A网站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并非实际主办单位。
本案中A网站主张该网络传播行为是为报道和宣传奥运而对朱某作品进行的正面介绍与评论,系合理使用朱某作品的行为。对此,所谓合理使用是指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只需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无需得到版权人的许可,也无需付费即可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作品的行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十二种合理使用作品的情形,其中第二款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现A网站传播朱某六幅奥运系列漫画作品,并非系适当引用,且虽然在客观上起到了宣传奥运的效果,但主观上并不排除对自己经营的网站的宣传,因此该行为不符合合理使用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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