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报刊转载法定许可是否适用于网络转载
2015年6月,中国华侨出版社出版了《中国全景素材图片库》,该光盘封底“内容介绍”显示“本套图库图片拍摄者为李某、田永军、王学典三位摄影师,著作权为李某独家永久拥有”。经一审法院当庭勘验,该出版物包含3张光盘,在标号为(一)的光盘中,打开“图片库(李某摄)”的文件夹,可以找到“人民大会堂”的子文件夹,其中包含名为“人民大会堂-10”的图片文件,即李某主张权利的涉案摄影作品。李某还提交了涉案摄影作品的电子底片,经一审法院当庭播放,其文件属性信息载明,该作品的拍摄时间为2013年5月29日,但A公司对该拍摄时间不予认可。李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A公司在《中国摄影报》及涉案网站www.haiwainet.com.cn首页明显位置公开赔礼道歉,持续时间不少于一个月;2.判令A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公证费700元及律师费1000元。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在《中国全景素材图片库》的光盘内容及封底署名中,可见“人民大会堂-10”摄影作品及李某对该作品的署名,但是《中国全景素材图片库》出版时间为2015年6月,晚于2013年7月1日A公司在涉案网站上使用涉案图片的时间,故该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系“人民大会堂-10”摄影作品的作者。李某还提交了涉案摄影作品的电子版以证明其系该摄影作品的作者,但是A公司的网站及扬州晚报的网站上对图片的署名为单成志,此即构成了相反证据,故该证据亦不足以证明李某系“人民大会堂-10”摄影作品的作者。因此,本院对李某享有涉案摄影作品著作权的主张予认可,其诉讼请求本院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简称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侵权行为
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经著作权人许可,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案中,A公司未经李某许可,在其主办的网站中使用涉案摄影作品,未支付报酬,亦未署名,侵犯了李某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署名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A公司辩称其网站上的涉案摄影作品系其转载自其他网站,且属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对此认为,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制度不适用于网络转载的情形,且该制度并未免除使用者支付报酬的义务,而A公司并未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且涉案摄影作品并非为讨论相关问题而不可避免需要引用的作品,A公司亦未对室外公共场所艺术品进行摄影,更无法谈及对该摄影成果的合理使用,A公司使用涉案摄影作品的行为不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任何合理使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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