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擅自将电视剧上传网络,是否构成侵权
A公司经合法授权,享有电视剧《红军东征》之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2016年10月,经A公司调查发现,B公司未经许可,通过其共同运营的“蛙趣视频”手机客户端向网友提供电视剧《红军东征》的在线播放服务。A公司认为B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侵权,给A公司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A公司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B公司停止对A公司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电视剧《红军东征》的侵权行为,即在B公司运营的蛙趣视频客户端内删除涉案作品,停止播放;2.判令B公司连带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8,000元及合理费用即律师费2,000元。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2016年10月27日,在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林奇、工作人员印嘉琪的监督下,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使用该公证处提供的手机,连接该公证处提供的网络进行了如下主要操作:1、登陆www.ccopyright.com,进入中国版权登记门户网,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公告系统中,输入“蛙趣视频”进行搜索,显示软件全称为“蛙趣视频软件”,著作权人为挖趣智慧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首次发表日期为2014年12月4日,登记日期为2015年2月4日。登陆工业信息化部网站查询waqu.com的ICP备案信息,显示该网站主办单位名称为北京挖趣智慧科技有限公司。2、进入m.waqu.com,点击页面中部的“安装APP”按钮,下载并安装“挖趣视频”。打开“挖趣视频”手机软件,点击软件上方搜索框,输入“红军东征”进行搜索后,显示“红军东征”第1集至第30集的搜索结果。列表显示播放次数最多的集数为第五集有31次播放,最少的为0次播放,上传时间均为4年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京挖趣智慧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挖趣智慧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A公司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3,000元。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侵权行为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同时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涉案电视剧播放过程中的署名及相关授权材料,证明A公司经受让获得涉案电视剧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A公司公证取证时间在其获得授权期限范围内,就侵犯涉案电视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A公司有权提起诉讼。根据侵权公证书显示,在“挖趣视频”客户端搜索栏内输入与涉案电视剧片名相同的关键字后,出现了涉案电视剧全集的搜索结果,并能直接播放。B公司认为涉案电视剧系网友上传,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播放页面也未显示任何网友上传的信息,故对B公司该意见不予采纳。B公司未经A公司许可,通过网络在其开发、运营的手机客户端上直接向公众提供涉案电视剧的在线播放,使用户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观看涉案电视剧的行为,侵害了A公司对涉案电视剧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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