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未经许可改编电影为游戏,是否侵犯改编权
温某称,“四大名捕”是我创作的100多部武侠小说的系列名称,包括《四大名捕斗将军》、《四大名捕震关东》、《四大名捕会京师》等。“四大名捕”也是贯穿上述系列小说中的灵魂人物,即朝廷中正义力量“诸葛正我”各怀绝技的四个徒弟,分别是轻功暗器高手“无情”、内功高手“铁手”、腿功惊人的“追命”和剑法一流的“冷血”。“诸葛正我”又名“诸葛神侯”。A公司开发的卡牌手机网络游戏大掌门于2012年10月上线,趁2014年8月由我作品改编的电影《四大名捕大结局》上映之际,A公司将“无情”、“铁手”、“追命”、“冷血”和“诸葛正我”人物改编成大掌门游戏人物,并在游戏中使用与我的知名作品名称“四大名捕”近似的名称“四大神捕”,A公司还将“四大名捕”作为噱头广为宣传,吸引玩家。A公司未经我许可擅自将我的文学作品人物改编成游戏人物,侵害了我享有的作品改编权,A公司的行为同时构成擅自使用我知名作品特有名称“四大名捕”。我请求法院判令A公司:1.停止侵害我的作品改编权,并停止本案不正当竞争行为;2.在《北京晚报》、《中国青年报》中发表声明,向我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赔偿我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其中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5万元、公证费5500元,资料费1941元。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改编权是著作权人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著作权人有权自行改编作品或授权他人改编作品,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改编作品的行为构成侵权。通常而言,理解改编权,需要考虑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改编权的行使应以原作品为基础;二是改编行为是进行独创性修改而创作出新作品的行为;三是改编涉及的独创性修改可以是与原表达相同方式的再创作,如将长篇小说改编为短篇小说,也可以是与原表达不同方式的再创作,如将小说改编为美术作品或电影。本案中,A公司开发经营的《大掌门》游戏,通过游戏界面信息、卡牌人物特征、文字介绍和人物关系,表现了温某“四大名捕”系列小说人物“无情”、“铁手”、“追命”、“冷血”及“诸葛先生”的形象,是以卡牌类网络游戏的方式表达了温某小说中的独创性武侠人物,满足以上三个方面的要求。故本院认为,A公司的行为,属于对温某作品中独创性人物表达的改编,该行为未经温某许可且用于游戏商业性运营活动,侵害了温某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改编权。
律师说法: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二)项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本院认为,由于《大掌门》游戏中的四个涉案人物名称为“神捕无情”、“神捕铁手”、“神捕追命”和“神捕冷血”,且对应温某小说的“四大名捕”人物,因此,A公司仅在这些人物卡牌中标注“四大神捕”,未以显著性字体予以展示,是对这四个卡牌人物身份所作的描述性使用。此标注会使用户对这四个卡牌人物与温某小说中对应的四个人物发生联想,不会使用户将网络游戏误认为“四大名捕”小说。需要指出的是,涉案卡牌中“四大神捕”的标注,与对应人物的其他个性特点相结合,一同刻画出鲜明的卡牌人物形象,属于对温某“四大名捕”系列小说中四个重要人物作品内容的使用行为,A公司在《大掌门》游戏中使用“四大神捕”的行为,应属于前述侵害改编权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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