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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将小说改编电视剧 是否构成侵权

此文章帮助了590人  作者:贵阳知产李建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未经许可将小说改编电视剧,是否构成侵权

周某称,其于2005年创作长篇小说《特战先驱》,通过铁血网读书频道公开发布,后于2006年6月通过大众文艺出版社出书发售。2006年12月周某委托北京智工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工厂)代理上述作品的电视剧改编权,有效期最长5年。同月,北京梦舟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A公司)向智工厂购买了《特战先驱》的电视剧改编、拍摄权。后该作品改编为电视剧《雪豹》,于2010年在国内放映取得巨大成功。2013年2月,A公司未经周某许可,将上述作品改编为电视剧《新雪豹》,进行了电视剧制作备案并公示。2013年7月29日,A公司在浙江省横店影视城发布《新雪豹》开拍新闻发布会。周某多次就A公司侵犯其著作权的行为致函,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A公司: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就其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周某为小说《特战先驱》的著作权人,主张A公司侵犯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其诉讼主体适格。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A公司拍摄电视剧《雪豹坚强岁月》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周某依法享有的著作权的侵犯。A公司称北京A公司从智工厂取得了《特战先驱》的电视剧改编权和摄制权,经北京A公司授权,A公司对小说《特战先驱》享有合法的电视剧改编权和摄制权。根据已查明的事实,2006年12月26日,周某与智工厂法定代表人甄煜飞签订的电视剧改编权代理合约约定周某就其所创作作品电视剧改编权之代理权独家授予甄煜飞,并约定”作品电视剧改编权转让有效期为3-5年,如甄煜飞在与影视公司谈判中未能将改编权转让有效期限定在此期限内,则周某有权收回授权”。2006年12月25日,北京A公司与智工厂签订小说版权合同书,智工厂同意有偿出让小说《特战先驱》的电视剧改编权,具体包括为拍摄电视剧而改编该作品、根据该剧本拍摄电视剧以及以电视剧形式通过电视台播映该作品等权利,因此,周某与甄煜飞关于改编权转让有效期3-5年的约定不能约束北京A公司,北京A公司依据其与智工厂签订的版权合同依法取得小说《特战先驱》的电视剧改编权和拍摄权,而A公司依据北京A公司的授权拍摄电视剧《雪豹坚强岁月》的行为属于合法行使其享有的电视剧改编权和拍摄权。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依据《小说版权合同书》第二条”……甲方有权单方决定将由本合同获得的该剧剧本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甲方有权将所获得的著作权的部分从属权利,许可第三方使用,但不得损害作者的合法权利”之规定,作为《特战先驱》作品改编权、拍摄权的受让人北京A公司,将其根据《特战先驱》作品改编、拍摄的《雪豹》电视剧的相关著作权授权A公司,并不违反《小说版权合同书》的约定。现上诉人周某以其与甄煜飞于2006年12月26日签订的《电视剧改编权代理合约》有期限的约定为由,而认为A公司摄制的《雪豹坚强岁月》的行为超出其授权期限,主张A公司侵犯其著作权。但上述代理合约中关于期限的约定只是周某与甄煜飞之间的约定,《小说版权合同书》仅约定”北京A公司须在三年之内开始小说《特战先驱》的电视剧的拍摄,三年之后如果北京A公司未能投入拍摄,智工厂有权将该合同所涉及的著作权和影视剧拍摄权另行处理”,并未就改编权、摄制权的转让期限有约定,且甄煜飞向北京A公司提交的周某《授权书》中亦未对转让的相关权利有期限约定,上诉人亦无证据证明北京A公司事前知悉该期限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转让合同一旦生效,在没有权利保留约定的情况下,合同所涉权利就转移给合同的受让方,出让方对所转让的权利就不再享有,而为转让合同的受让方所有。本案中,依据《小说版权合同书》的内容,该合同是著作权转让合同,并非著作权许可合同。因《小说版权合同书》合法且已生效,而该合同转让的权利有《特战先驱》作品的改编权、拍摄权等,且合同对所涉权利的转让未有保留性条款的约定,作为合同的受让方北京A公司,将其合法享有的改编权、拍摄权授权A公司,是符合合同约定的,也是对其享有著作权的正当行使。A公司依据北京A公司的授权,拍摄《雪豹坚强岁月》的行为亦并不构成对《特战先驱》作品著作权人周某著作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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