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出售美术作品的复制件,是否构成侵权
A公司称,A公司系《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卡通影视剧及其相关卡通形象的著作权人,B公司销售了侵犯A公司《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卡通形象美术作品著作权的玩具,侵犯了A公司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一、判令B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A公司《喜羊羊与灰太狼》卡通形象美术作品著作权的玩具的行为,销毁库存。二、判令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4万元,含调查取证、制止侵权、律师费、公证费等;三、判令B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本院查明,《喜羊羊与灰太狼》是由广东原创公司制作的系列动画片。2008年8月29日,广东原创公司申请广东省版权保护联合会对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中的喜羊羊、美羊羊、沸羊羊、懒羊羊、灰太狼、小灰灰等角色的卡通形象分别进行了著作权登记。上述著作权登记证书上均载明:作品类型为美术作品,作者为罗应康,著作权人为广东原创公司。
湖南省长沙市公证处出具的(2014)湘长市证民字第6658号公证书中载明,A公司委托代理人于2014年8月8日在公证员的陪同下,来到位于长沙市雨花区现代商贸城4栋2楼11号的“均求玩具店”,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小鼓三个、警车一个、钓鱼玩具一套。取得编号为NO.0009614“均求玩具商行”的销售收据一张并交公证员收执。购买行为结束后,公证员对购买的物品进行了拍照和封存。本院认为,A公司广东原创公司对其制作的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中的喜羊羊、美羊羊、沸羊羊、懒羊羊、灰太狼、小灰灰等角色的卡通形象的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他人未经其许可,不得复制该作品,或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上述作品的复制件。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复制
《喜羊羊与灰太狼》动画片已公开播映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涉案的喜羊羊、美羊羊、沸羊羊、懒羊羊、灰太狼、小灰灰美术作品系《喜羊羊与灰太狼》动画片的主角造型,已经通过《喜羊羊与灰太狼》动画片的播映而公开。同时,在进行侵权比对时,应考虑到因动画片故事主题和情节的需要。美术作品喜羊羊、美羊羊、沸羊羊、懒羊羊、灰太狼、小灰灰等作为动画片角色,其在动画片中的表现形态具有多变性,单独的、静态的作品登记无法穷尽角色形象的所有形态。因此,在进行作品比对时不能完全静止地、孤立的比较,而应从角色整体的形象、设计的主旨和传达的信息等角度全面把握,比对的对象不仅仅是单一的动作、姿态、表情的角色形象,而是《喜羊羊与灰太狼》动画片中喜羊羊、美羊羊、沸羊羊、懒羊羊、灰太狼、小灰灰等角色的整体形象。B公司通过出售上述被控产品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了喜羊羊、美羊羊、沸羊羊、懒羊羊、灰太狼、小灰灰美术作品的复制件,其没有证据证明该销售行为以及涉诉产品上使用被控侵权图案系经A公司授权或许可,故其行为构成对A公司喜羊羊、美羊羊、沸羊羊、懒羊羊、灰太狼、小灰灰等美术作品发行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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