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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卖家对第三方上传的信息 是否有知识产权注意义务

此文章帮助了369人  作者:贵阳知产李建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网络卖家对第三方上传的信息,是否有知识产权注意义务

A公司称:A公司是一家综合性的科技出版社。近日A公司发现,B公司未经A公司许可,且未支付报酬,在其主办的淘宝网店“泰和电器专营店”中,向购买烤箱的用户免费赠送A公司正式出版的畅销书《跟着君之学烘焙》的电子版。A公司在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北京市国立公证处从B公司店铺在线购买了烤箱并收取了B公司赠送的电子书,A公司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公证。B公司的行为侵犯了A公司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损害了A公司的利益。故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B公司停止对涉案图书的侵权行为;2、B公司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3、B公司赔偿A公司公证费支出2000元。

法院判决:认定构成侵权

B公司是通过互联网络电子商务平台进行商品销售的经营者,在其网上泰和电器专营店涉案商品页面载明“赠送烘焙电子食谱、送终身烘焙指导-泰和创意烘焙交流群、下单后联系客服咨询”等信息,既是其对消费者做出的商品销售服务承诺,也是吸引潜在客户(买家)的营销手段之一,可能因此形成竞争优势或者带来商业交易机会。B公司客服人员在与买家网络交流时,引导买家下单后加入特定QQ群385108109(群文件下载食谱),既是B公司履行商品销售服务承诺的行为,也是B公司做出的信息下载诱导行为;B公司指派4名工作人员作为群管理员,通过密码验证等方式控制他人进入该涉案QQ群,使得涉案QQ群已成为B公司与众多消费者(入群买家)之间交流商业信息(如赠送电子书)的特定网络平台。涉案QQ群的运行已成为B公司网络营销模式中的重要一环,B公司作为特定QQ群“创意烘焙交流站3385108109”的管理和控制者,具备相应的信息管理能力,对涉案QQ群内的信息传播行为负有一定的知识产权注意义务,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预防侵权,包括应公开其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以便处理投诉并应对群员作出在QQ群中不得传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信息的警示;否则,对QQ群中出现的信息网络传播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至少要满足三个条件:第一,未经权利人许可;第二,通过信息网络的提供行为;第三,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本案中,首先,涉案行为未经权利人许可。其次,涉案行为系通过在QQ群中设置共享文件的方式,向他人提供涉案作品。最后,此种方式使QQ群中成员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下载获得涉案作品。虽然涉案QQ群成员有限,但该QQ群属于开放式群组,面向的是不特定的群成员,任何人可以通过购买商品等方式进入该群,符合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要件。综上,认定涉案行为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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