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网络服务商擅自上传他人作品,是否构成侵权
张某、张一、刘某、毕某、王某、张二分别称:我们分别是《漫长的路》、《白罂粟》、《一地鸡毛》、《预约死亡》、《坚硬的稀粥》、《黑骏马》和《北方的河》作品的作者。根据法律规定,享有对该作品的著作权。A网站未经我们许可,在其网站(网址为:http://www.bol.com.cn)上传播使用了我们的上述作品,其行为侵犯了我们对《漫长的路》、《白罂粟》、《一地鸡毛》、《预约死亡》、《坚硬的稀粥》、《黑骏马》和《北方的河》享有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请求法院判决A网站停止侵权、公开致歉并分别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各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调查费。
法院判决:认定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查明:《坚硬的稀粥》是王某创作的文学作品,1989年发表在《中国作家》第二期上,作品《坚硬的稀粥》字数为24427字;《漫长的路》是张二创作的文学作品,选编在1980年北京出版社出版的《张二小说剧本选》中,作品《漫长的路》字数为5140字;《白罂粟》是张一创作的文学作品,选编在1993年4月北方文艺出版社出版的《张一代表作》中,作品《白罂粟》字数为11250字;《一地鸡毛》是刘某创作的文学作品,选编在1996年5月江苏文艺出版社出版的《刘某文集》中,作品《一地鸡毛》字数为35000字;《预约死亡》是毕某创作的文学作品,选编在1995年河北教育出版社出版的《生生不已》中{作品《预约死亡》字数为48000字;《黑骏马》和《北方的河》是张二创作的文学作品《黑骏马》选编在1993年12月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美丽的瞬间》中,《北方的河》于1987年7月由北京十月文艺出版社出版,作品《黑骏马》字数为45000字,作品《北方的河》字数为63590字。判决A网站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原告王某、张二、张一、刘某、毕某、张二创作的文学作品《坚硬的稀粥》、《漫长的路》、《白婴粟》、《一地鸡毛》、《预约死亡》、《黑骏马》和《北方的河》。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侵权行为
原告王某、张二、张一、刘某、毕某、张二分别是文学作品《坚硬的稀粥》、《漫长的路》、《白罂粟》、《一地鸡毛》、《预约死亡》、《黑骏马》和《北方的河》的著作权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享有专有权。这种专有权体现在作品的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支配的权利,其有权使用自己的作品和许可他人以任何方式和形式使用自己的作品。除法律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公开使用他人的作品,就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害。
我国明确的作品使用方式中,并没有穷尽使用作品的其他方式存在的可能。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新的作品载体的出现,作品的使用范围得到了扩张。因此,应当认定作品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是使用作品的一种方式。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决定其作品是否在国际互联网上进行传播使用。除依法律规定外,非著作权人对著作权人的作品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时,应当尊重著作权人享有的对其作品的专有使用权,取得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无权对他人作品进行任何方式的传播使用。作品在国际互联网上进行传播,与著作权法意义上对作品的出版、发行、公开表演、播放等传播方式虽然有不同之处,但本质上都是为实现作品向社会公众的传播使用,使观众或听众了解到作品的内容。作品传播方式的不同,并不影响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传播的控制权利。因此,A网站作为网络内容提供服务商,其在国际互联网上对原告的作品进行传播,是一种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侵权行为。
以上就是关于网络服务商擅自上传他人作品,是否构成侵权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