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共同研发软件,如何确定著作权的权属
A公司系wwwNaNmcn.com网站的主办单位,审核通过时间为2012年2月24日。2014年7月16日,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分别作出(2014)沪东证经字第3957、3958号公证书,记载公证过程如下:1.申请人叶某称,其于2013年9月28日使用注册名为“叶某”的账号登录该公证处“公证证据宝”——电子数据提取与存储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上网并浏览相关网页,所生成的电子视频数据存储于平台,并收到相应提取码;2.公证员通过平台后台对叶某出示的电子数据提取码进行校验并通过验证,将该提取码对应生成的电子视频数据文件和相关文件调取至公证处电脑,播放上述视频数据文件并进行了实时截屏。上述公证书所附截屏及刻录光盘显示:2013年9月28日,在地址栏输入wwwNaNmcn.com进入“亚远景科技”网站首页,导出http://wti123456.gicp.net、研发过程管理平台及CPMS平台用户手册等相关网页的源代码。
法院判决:不能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本案纠纷处理的关键在于叶某与A公司对其合作期间开发软件产品在协议终止后的归属及使用等予以明确。本案双方当事人虽均对CPMS软件进行了著作权版权登记,但版权登记机构的著作权登记系形式审查,仅凭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无法确认涉案CPMS软件的著作权归属。因会当公司就涉案软件是否享有著作权有待明确,故对于会当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难以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著作权的权属确定
首先,系通过与案外人A公司签订《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受让取得CPMS软件各版本的全部著作权,并可修正软件各版本缺陷、发展新功能、申请登记软件著作权等。其次,A公司曾与法定代表人叶某签订《产品开发与推广合作协议》,该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合作期间A公司拥有产品的知识产权。而安装在辉创公司的CMPS软件系在A公司与叶某合作期间完成,叶某也取得了相关项目的利润分成。叶某亦曾在其诉A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即(2012)徐民三(知)初字第125号案的预备庭审理中表示,“201111”软件(即本案被控侵权软件)与安装在辉创公司的CPMS软件是一致的。再次,A公司与叶某对于“201111”软件的著作权归属在双方合作协议终止后并未予以明确,双方亦未在相关诉讼中要求法院对此予以处理,故对于该软件的著作权归属目前并不明确。最后,在本案一审审理中,就其主张权利的涉案软件与“201111”软件进行比对后确认,两者的界面和源代码完全一致。综上,A公司与叶某合作期间完成产品的著作权归属,直接关系到涉案软件著作权权属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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