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约定编写剧本,是否应给付改编小说的报酬
王某某请求:1.五大连池管委会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王某某剧本稿酬175.5万元、小说版权费55万元;2.支付逾期利息,自2010年4月14日起至判决之日止;3.五大连池管委会支付王某某2011年、2014年两次往返的差旅费311元;4.五大连池管委会支付邮寄费861元,一审庭审中变更邮寄费为945元;5.五大连池管委会因违约给王某某造成的精神伤害作出书面道歉;并通过其官方网站和电视台公布未能投拍的原由,向王某某公开致歉;并向黑龙江省电影电视剧制作中心致函致歉。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给付报酬
法院认为,五大连池管委会与王某某口头约定由王某某为其编写剧本,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因双方当事人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对剧本的创作要求、期限及稿酬等事项并未明确约定,现王某某已按约定完成《非常公园》剧本的编写,五大连池管委会未能使用该剧本投拍、支付稿酬已构成违约,故五大连池管委会应承担违约责任,给付王某某剧本稿酬。王某某主张按二线编剧的中间价格每集6.5万元计算剧本稿酬,因二线编剧概念尚不统一,且王某某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系二线编剧,但鉴于王某某付出了劳动的实际情况,故酌情按王某某所称新闻媒体和网络上报价剧本起价每集2万元计算稿酬,五大连池管委会应给付王某某27集剧本稿酬54万元,同时五大连池管委会享有该电视剧剧本的使用权。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著作权版权的归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因双方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合同,对剧本版权的归属没有明确约定,且五大连池管委会未主张该剧本的版权,故该剧本的版权应属于王某某。因五大连池管委会与王某某约定的是编写剧本,并未约定用小说改编剧本,且双方对使用小说支付版权费未有约定,故王某某要求五大连池管委会给付小说版权费55万元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王某某要求五大连池管委会给付2014年差旅费311元及邮寄费945元,因王某某提交的邮寄费实际数额为904元,考虑到王某某确实向五大连池管委会主张过权利,车费及邮寄费均是实际发生费用,故五大连池管委会应给付王某某车费311元、邮寄费904元,共计1215元。王某某要求五大连池管委会向王某某和相关单位道歉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的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2014年9月22日,五大连池管委会宣传部作出的《关于王某某诉求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五大连池管委会明确认可《非常公园》于2010年已经创作完成,五大连池管委会集中全部精力推进申遗、环境综合整治和旅游名镇建设,因此没有精力更没有财力拍摄该剧。由此可以认定,王某某已经完成创作该剧本的受托事务,作为委托人的五大连池管委会应当向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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