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游戏下载,是否构成侵权
A公司、B公司请求判令:1.C公司、D公司、E公司立即停止侵犯A公司、B公司的著作权,包括E公司立即停止向公众测试、发布、出版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向公众提供《全民魔兽》游戏;C公司立即停止代理、运营《全民魔兽》游戏;D公司立即停止传播《全民魔兽》游戏;C公司、D公司、E公司立即删除侵权宣传资料。2.E公司、C公司连带赔偿A公司、B公司含维权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共500万元,D公司对其中的25万元负连带赔偿责任。3.C公司在被诉游戏官网(http://lmvsbl.rekoo.com/)及腾讯游戏网(http://games.qq.com/)上刊登由法院审核的道歉声明,消除不利影响。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构成侵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A公司、B公司为证明其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提交了《魔兽世界》系列游戏软件作品在美国版权局的登记证明、数本关于《魔兽世界》故事和人物介绍的合法出版物、第三方网站及A公司、B公司中文官网关于《魔兽世界》游戏和相关人物的介绍。一审法院认为,这些证据并结合A公司、B公司的陈述,足以证明A公司是涉案作品著作权人。B公司经A公司授权,有权使用涉案作品。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十条,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但是,由于存在两个相同或近似的作品由不同主体独立创作完成的可能,故侵权诉讼中复制行为的证明并不容易。为此,以下两种情况推定复制行为的存在:1.由于两个完全相同的作品由不同主体独立创作完成的可能性极小,根据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此时即可推定复制行为存在。2.如果被诉作品与权利人作品构成实质性近似且被诉侵权人有接触权利人作品之可能,根据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此时也可推定复制行为存在。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被诉游戏由E公司开发,其未经A公司、B公司许可复制了涉案作品且未署A公司名称,故侵犯了A公司涉案作品的复制权和署名权。被诉游戏由C公司独家运营,其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被诉游戏的下载,故侵犯了A公司、B公司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发行权并不能控制网络环境的传播行为,且没有证据证明以其他方式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故A公司、B公司主张侵犯其发行权,依据不足,不能成立。C公司是E公司的股东,C公司、E公司对侵权游戏的开发、运营主观上有共同意思联络,客观上以分工协助方式实施侵权,构成共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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