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产品图片,是否构成侵权
A公司称,法国BMCSAS公司和DDP公司在中国大陆拥有DDP商标专用权,A公司主要从事时尚产品的研发和设计,经法国BMCSAS公司和DDP公司授权许可,A公司可以在中国大陆独占实施上述DDP商标。B公司接受A公司委托,加工A公司设计的产品,B公司东莞市鼎佳工艺制品厂是B公司位于东莞的工厂。A公司与B公司的委托加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未经A公司许可,B公司无权在任何场所使用A公司设计的产品图片和DDP商标。然而,B公司通过其自身网站、B公司东莞市鼎佳工艺制品厂网站及阿里巴巴网站上和相关展会上大肆使用A公司设计的产品图片和DDP商标,进行商业宣传,A公司发现后经过多次口头、电话、书面甚至当面警告和交涉均无效。两B公司收到上述相关警告和交涉后,非但没有停止相关违约行为,反而变本加厉,肆无忌惮地在中国大陆和海外市场继续使用A公司设计的产品和DDP商标进行商业活动,导致A公司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商业信誉损失。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构成侵权
由于A公司与B公司东莞市鼎佳工艺制品厂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A公司主张B公司东莞市鼎佳工艺制品厂承担违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B公司立即停止使用A公司的产品图片,并删除在其公司网站和阿里巴巴网站上的涉案产品图片。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A公司与B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B公司在其网站上使用了其为A公司加工的产品图片,违反了双方关于B公司无权在公司彩页、网站以及展会上使用A公司产品图片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A公司要求B公司停止使用A公司产品图片并删除在其公司网站和阿里巴巴网站上的涉案产品图片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关于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由于双方当事人对违约责任的承担没有明确约定,A公司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因B公司的违约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合同的履行情况、B公司的过错程度、违约行为导致的后果等因素,酌定B公司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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