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未经授权在网站上使用他人印花图案,是否构成侵权
2012年7月16日,陈某向赣西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公证员与陈某一同来到萍乡市安源区广场路109号赛琪专卖店,该专卖店女装区摆设了一列赛琪品牌的印有卡通图案的各色T恤,陈某购买了上述款式的白色T恤一件,款号为112014,型号为L。赣西公证处对陈某所购的白色T恤进行了封存,经当庭展示,陈某购买的白色T恤上印有六个卡通图案,该六个卡通图案与《冰棍雨》美术作品中的六个卡通图案完全一致。2012年7月20日,陈某致函石狮市赛琪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告知B公司生产的款号为112014针织T恤和另一款针织T恤所使用的印花图案系陈某设计,陈某对该图案享有著作权,要求B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在收到告知函后七日内书面答复或与陈某联系。B公司认可公证保全的白色T恤是其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但认为诉争T恤上所使用的印花图案的作者不是陈某,而是B公司的设计人员设计,故不构成侵权。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构成侵权
2011年6月27日,站酷网注册会员cyygigig(UID159824)在站酷网原创作品频道发表美术作品《想下一场冰棍雨[96个小冰棍]》(以下简称《冰棍雨》)。2012年7月12日,陈某向江西省萍乡市赣西公证处(以下简称赣西公证处)申请对相关网页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在赣西公证处,由公证处人员操作公证处的电脑,在网址为www.zcool.com.cn的站酷网站,点击网页上端“登录”链接,根据陈某提供的账号cyygigig和密码,登录成功后点击cyygigig的原创作品区域的第一个作品《冰棍雨》链接,出现六张图,包括《冰棍雨》的组合图一张和分解图五张,分解图中具体展示了40个卡通图案,共打印4张。法院判决:B公司停止对陈某享有的《冰棍雨》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侵犯;栗翠花停止销售侵害陈某《冰棍雨》美术作品的涉案T恤;B公司赔偿陈某经济损失34103元。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A公司主张陈某提供的初稿、原稿为铅笔素描图,只简单勾勒了卡通形象轮廓,没有冰棍的形状在里面,也没有上色,与陈某所主张的《冰棍雨》美术作品相差太远,无法认定其提供的该份证据就是《冰棍雨》美术作品的初稿和原稿,陈某不能证明其是《冰棍雨》美术作品的作者。因有关互联网的法律和政府监管都不完善,网络公司没义务审查作品的权属,且网络公司资质的合法性也无从审查。站酷网注册会员cyygigig是《冰棍雨》美术作品的作者,陈某知晓站酷网注册会员cyygigig的登录账号和密码,且根据陈某提供的账号cyygigig@163.com和密码,该账号的个人资料显示真实姓名为陈某,出生日期为1987年1月4日,住所地江西萍乡,该账号显示的个人资料与陈某的基本情况一致,可综合认定站酷网注册会员cyygigig就是陈某,即陈某是《冰棍雨》美术作品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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