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是否能够自动续展
A公司与B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的期限问题。在《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第九条规定,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双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的话,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因此,A公司与著作权人B公司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仍然是有效的。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构成侵权
原告提交的正版DVD出版物《最炫民族风》、《自由飞翔》、《月亮之上》、《天蓝蓝》、《全是爱》专辑包装上标示有版权信息,结合B公司与原告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可以认定原告依法获得了涉案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法院对(2012)京中信内经证字第26647号公证书所载明的涉案法律事实予以确认。原审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合理许可使用费用、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及情节、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酌情判定被告每案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1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五案的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佰乐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二、被告深圳市佰乐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每案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12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A公司提交的正版光碟,即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的内页中明确标注五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是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封底的版权声明中也注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分别归属于本出版物内页所标示的著作权人所有”,鉴于没有提供相反证据,认定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系五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在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中,双方在合同第二条“授权”条款中明确约定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托A公司管理、行使(以A公司用于KTV的许可、收费、维权为目的),因此,A公司依法信托取得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的第三方提起诉讼,是适格的原告。虽然该合同第五条“音像节目登记”中约定了“音像节目登记表”,但该表系作为A公司向使用人授权及分配使用报酬的依据,与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和A公司之间的授权项目、内容无关,以缺少“音像节目登记表”为由否定A公司享有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不具有适格主体的意见不予采纳。《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第九条明确约定,在本合同届满前60日内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并未提交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在该合同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终止合同的证据,依法认定该合同已自动续展三年,有效期至2014年7月27日止。A公司在合同有效期内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提出侵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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